监狱中,刑罚惩罚功能是基石,教育改造是价值追求。刑罚功能侧重于‬客观执行刑罚所‬产生的效果,而‬刑罚目的则是在刑罚实践中人为‬设定并不断接近的目标,两者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作为首要功能,现代刑罚核心仍带有“报应刑”色彩,对犯罪施以相当“残酷”惩罚,让其‬感受犯罪后果、抚慰受害者与社会,方可实现公平正义。教育改造罪犯基于惩罚功能提出,具主观性,需依托客观刑罚执行。刑罚改造目的论契合现代文明与法治精神,强调改造罪犯促其回归社会。但若过度强调刑罚目的,忽视刑罚功能,就会颠倒主次,毕竟只有先发挥好惩罚功能,才能为教育改造提供坚实基础,确保‬有效开展监狱工作。

当前,监狱刑罚惩罚功能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弱化趋势。随着监管条件改善,部分监狱在食宿和医疗保障方面持续升级,个别罪犯在生活与就医方面获得的保障明显高于部分困难地区社会公众,容易引发“服刑不苦反而更好”的社会观感。在人权理念深入监狱治理的背景下,罪犯合法权益得到强化,但实践中也出现权利意识膨胀、义务意识弱化的现象,少数罪犯以维权为名提出不当诉求,甚至通过投诉、举报方式对监管秩序造成冲击,使监狱管理成本显著上升。同时,现行狱内违规违纪处理手段对短刑犯或无减刑空间的罪犯约束力有限,违规成本偏低,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削弱了刑罚应有的警示和惩戒效果。

为何监狱刑罚惩罚功能弱化?在刑罚执行理念层面,实践中存在片面强调教育改造与权利保障、弱化刑罚惩罚属性的倾向,未能坚持以依法执行刑罚为前提统筹惩罚与改造,刑罚强度被不当压缩。在制度运行层面,现有监管和惩戒体系对短刑犯、余刑较短或缺乏减刑空间的罪犯震慑不足,警示效果被弱化。监督体系运行失衡,外部舆论监督回应乏力,内部执法监督覆盖有限,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出现“指标化”倾向,客观上削弱了刑罚执行的惩罚性。另外,履职保障机制不完善,《监狱法》相关规定原则性较强,监狱人民警察尽职免责制度缺位,增加了一线执法风险,使刑罚惩罚功能在执行中被进一步弱化。

强化刑罚惩罚功能需转变监狱管理理念,重新明确刑罚惩罚功能的基础‬、主导地位。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其本质决定了惩罚功能不可或缺,若缺少必要的‬威慑和惩戒,刑罚执行将沦为形式,罪犯改造目标也难以达成。长期实践证实,只有清晰界定惩罚属性、维持刑罚应有强度,教育改造才有坚实的现实支撑。还应高度重视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中的主体作用。他们是直接行使执法权的核心力量,其执法权威、职业安全与合法权益需制度保障。通过完善履职保障与激励机制,增强他们的执法信心与责任意识,以稳定队伍、提振士气为根基,进而推动监狱刑罚惩罚功能与教育改造目的协调统一。

完善监狱管理制度是稳固刑罚惩罚功能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执法主体方面,要加快修订《监狱法》及其配套细则,强化其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构建完整统一的刑事执法规范体系。主管部门应制定明确可操作的执法条例与尽职免责规定,及时清理不合时宜的规章制度,避免执法责任被不当扩大。在制度运行层面,需调整弱化惩罚效果的做法,建立分级分类处遇机制,从物质和管理层面凸显改造表现的差异;推进罪犯食宿和医疗制度改革,把重大疾病医疗逐步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探索引入社会评价或听证程序,在合法范围内平衡罪犯权利保障与刑罚惩罚的实现,以此提升监狱管理制度的科学性。

坚持依法治监,是保障监狱刑罚执行规范运行的关键。监狱兼具行政与刑罚执行机关双重属性,执法活动受行政法与刑事法双重约束。在执法风险上升、罪犯权利受保护的现实下,更需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确保内部管理规定契合法定程序、行政原则与证据规则。依法治监旨在达成法律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于行刑阶段严格依法律法规管理,让刑罚惩罚功能与社会正义要求相协调,杜绝偏私执法与变相私刑。还‬要健全内外监督机制,加强与检察机关、立法部门沟通协作,规范监督与立法解释,主动回应社会监督及舆情关切。如此,才能提升监狱刑罚执行的公信力,推动监狱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