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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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常出现这样的纠纷:债权人打赢官司,生效裁判认定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但债权人认为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或夫妻离婚时,对一方名下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那么,认为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能提确认之诉吗?有无时效限制?
最高院在《黄某、衷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作为债权人的原告认为已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由被告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应系其夫妻共同债务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诉讼时效制度仅适用于请求权,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案焦点问题为,本案是否属于确认之诉以及衷惟国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
衷惟国的诉讼请求为“确认84号判决确定的被告申华平向原告衷惟国连带偿付借款本金968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8万元的担保之债系申华平与黄连香夫妻共同债务",该诉请系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给付内容,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诉讼系确认之诉,并无不当。
诉讼时效制度仅适用于请求权,本案系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且衷惟国在案涉债务保证期间内向申华平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申华平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审判决对黄连香关于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以及保证期间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案涉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借款人系华平公司,华平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申华平及公司监事黄连香系夫妻关系,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其家庭收益,故华平公司实际是申华平和黄连香夫妻共同经营,申华平为华平公司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实际上也是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责任。
(2018)赣民终597号生效判决确认黄连香系华平公司监事的事实,与华平公司工商登记公示信息相一致,足以证明黄连香的监事身份,无需对工商登记档案中涉及黄连香的笔迹进行鉴定。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担保债务系申华平与黄连香的共同债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周军律师提醒,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是债权人维权的重要路径,提起诉讼前,务必收集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符合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避免因证据不足败诉。若不清楚证据准备、诉讼流程,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精准维权、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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