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错了,中国不是无神论国家,美国也不是基督教国家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中国是无神论国家”“美国是基督教国家”,其实这种观念都均偏离了国家作为政治实体的本质属性,混淆了“政党/社会信仰倾向”与“国家法定属性”、“社会文化底色”与“国家制度定位”的边界。事实上,中国与美国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其根本属性均非某一种信仰形态的附属体:中国秉持执政党无神论信仰,却以宪法确立宗教信仰自由,绝非无神论国家;美国有着深厚的基督教文化底色,却以宪法确立“政教分离”原则,并非基督教国家。二者虽历史传统、政治体制不同,但在“国家不绑定特定信仰形态,依法保障多元信仰自由”这一现代国家治理逻辑上,有着共通的价值内核。厘清这两个认知误区,既是对两国国家属性的客观认知,也是对现代法治国家信仰治理原则的本质把握。
中国绝非无神论国家,其核心依据植根于宪法规定与国体本质,与执政党的无神论信仰形成“界分清晰、有机统一”的关系。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界定国体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属性决定了国家的核心使命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非推行某一种信仰。宪法第三十六条以根本法形式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双向保障”原则,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时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意味着,国家既不将执政党秉持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强加于全体公民,也不禁止公民的宗教信仰行为,信教与不信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中国共产党作为无神论政党,其信仰仅对党组织内部具有约束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是党内纪律的体现,而非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在实践中,我国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现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多种宗教平等共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均依法登记设立,信教公民的合法信仰需求得到充分尊重。执政党以无神论为指导思想推动国家科学治理,为公民信仰自由提供物质与制度保障;国家以宪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兼顾不同信仰群体的利益,二者的辩证统一,彻底否定了“中国是无神论国家”的片面认知。
美国并非基督教国家,其核心支撑是宪法确立的“政教分离”原则,与社会层面的基督教文化底色形成“属性不同、彼此相容”的格局。美国作为移民国家,基督教(新教、天主教、东正教等)自殖民时期便成为社会主流文化,深刻影响着其价值观念、社会习俗、道德准则,甚至部分政治话语也带有基督教文化印记,这是不可否认的社会现实。但文化底色绝不等于国家属性,美国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其根本属性由宪法确立,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设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权利的法律”,这一规定奠定了“政教分离”的核心原则,成为美国信仰治理的根本遵循。这一原则意味着,国家权力不得扶持、确立任何一种宗教作为“国教”,不得干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宗教也不得介入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多次通过判例强化这一原则,明确禁止在公共教育、政府机构中推行宗教仪式、传播宗教教义,确保公共领域的宗教中立。在实践中,美国除基督教外,伊斯兰教、犹太教、佛教、印度教等多种宗教均得以传播,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不同宗教信仰公民均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宗教信仰自由被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诚然,基督教文化对美国社会的影响深远,但这种影响仅存在于社会文化层面,并未上升为国家制度属性,宪法的“政教分离”原则从根本上划定了“宗教”与“国家”的边界,决定了美国绝非基督教国家。
从现代国家治理的本质来看,“中国非无神论国家”“美国非基督教国家”的结论,均指向一个核心原则:现代法治国家的属性,只能由宪法与法律界定,而非由某一政党的信仰、某一社会的文化底色决定。国家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机关,其核心职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共利益,而非成为某一种信仰的“代言人”或“推行者”。政党信仰是特定政治组织的思想旗帜,仅对其成员具有约束力,不能等同于国家属性;文化底色是一个国家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社会精神积淀,是公民信仰选择的自然结果,不能成为国家制度的绑定标签。
中国与美国的实践印证了这一原则:中国虽由无神论政党执政,却以宪法打破信仰壁垒,保障多元信仰和谐共存;美国虽有深厚基督教文化,却以宪法划清政教边界,避免宗教对国家权力的干预。二者的差异在于,中国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为基础,实现执政党科学治理与公民信仰自由的统一;美国以“三权分立”的政体为支撑,实现政教分离与文化传统的相容。但二者的共性在于,均摒弃了“国家绑定特定信仰”的传统模式,以法律保障信仰自由,以中立姿态对待不同信仰群体,这是现代法治国家适应多元社会的必然选择。
在全球化背景下,对“中国非无神论国家”“美国非基督教国家”的客观认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有助于破除国际社会对两国的认知偏差,避免将政党信仰、文化底色与国家属性混为一谈,推动各国基于客观事实开展交流与合作;另一方面,有助于彰显现代法治国家的治理智慧,即信仰是公民的私人精神选择,国家的职责是为所有信仰选择提供平等的法律保障,而非干预或强制。无论是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是美国的政教分离原则,其本质都是通过法律界定国家与信仰的边界,实现多元信仰的和谐共存,这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要义之一。
总之,“中国是无神论国家”“美国是基督教国家”的说法,都是对国家属性的误读。中国以宪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与执政党的无神论信仰界分清晰,是依法保障多元信仰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美国以宪法确立政教分离原则,与基督教文化底色属性不同,是秉持信仰中立的资本主义法治国家。二者虽道路不同,但均遵循现代法治国家的信仰治理逻辑,印证了“国家不绑定特定信仰,依法保障信仰自由”是现代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唯有跳出“信仰形态绑定国家属性”的认知误区,以宪法与法律为依据,以客观实践为支撑,才能真正把握各国的国家本质,推动不同国家、不同信仰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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