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号,巫英蛟在邯郸法院旁听,不是案子当事人,就因为看了个庭,被成都锦江公安带走了。同一天,刘虎坐高铁去北京,半路上失联。两天后警方通报,说他俩涉嫌诬告陷害和非法经营,刑拘了。他们发的那篇公众号文章,标题挺长,叫《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书记,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1月27号发的,现在全网都搜不到了。
文章里提到的庹继光教授坠楼,是2018年四川师大真发生过的事,当时媒体报道不少。招商项目停摆,也有当地企业2021年起陆续发的求助信息。这些不是编的,只是没写明信源,也没附原始链接。警察通报没提谁被诬告,也没说哪句话是捏造的,更没说那个县委书记到底有没有参与教授坠楼事件或企业破产。
诬告陷害罪,法律写得很清楚:得故意编造犯罪事实,再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实名举报,才可能成立。可那篇文章是发在公众号上的,属于公开讨论,不是递材料、不是打举报电话、也没指名道姓要求立案。它更像是“抛出问题”,而不是“提交控告”。
非法经营罪更难套上。以前判这罪,多是卖POS机、搞黑支付、无证出版实体书。现在靠公众号接广告、拿平台分成、收读者打赏,算不算?法律没说过。警方通报里也没写清楚他俩到底干了啥“非法”的经营:是注册了空壳公司走账?还是雇水军刷阅读量?还是偷偷做付费咨询?啥都没说。
巫英蛟是在河北被抓的,手机电脑全被扣了。但他的公众号注册地在成都,服务器也在成都,文章内容涉及四川的事,所以成都警方管这事,理论上说得通。可问题来了——人在邯郸什么都没干,只是穿着便衣坐在旁听席上,凭什么当场控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里写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能不能直接等同于“文章被谁看到了”?要是这么算,全国网友看过的,是不是北京上海广州都该立案?
刘虎之前2013年也被查过,最后不起诉。这次从立案到刑拘,不到24小时。他没前科,没逃跑记录,没销毁证据,也没威胁证人。按理说,拘留前得有充足证据显示“不拘就危险”,可通报里一句没提为什么必须马上抓。
现在做调查类自媒体的人,越来越不敢写具体人名、具体事。不是不想,是怕写错一个字,就被定成“捏造”,怕收几笔打赏,就被说成“非法经营”。AI审核天天删稿,平台动不动封号,再加个刑事立案,成本太高了。没人敢保证每条信息都百分百准确,特别是政府一直没公开回应的事,比如那个县委书记到底有没有被调查过,企业破产到底谁该负责。
监督权不是免死金牌,但也不该是高危职业。质疑不等于造谣,追问不等于扰乱。法律要罚的是恶意构陷,不是笨拙求证;要管的是真实违法,不是内容刺眼。
法庭上见真章,不是靠通报定调。笔录怎么做的,证据怎么调的,证人怎么说的——这些才是重点。别的,都是闲话。
那篇删掉的文章,标题最后一句是问号。到现在,还是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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