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管理的通告》(莆政〔2018〕65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现就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限放区域

(一)禁燃区域:镇海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办事处,西天尾镇洞湖村、北大村、后黄社区、碗洋村、东星社区、龙山村、吴江村、澄诸社区及后埔村、林峰社区、渭阳社区、后卓村、溪白社区、三山村的平原部分,新度镇新度社区、厝柄村、新莆田一中及其周边(南侧:以壶公路为界;北侧:以渠桥河为界;西侧:以后巷沟为界;东侧:以蒲坂小区与兰水学苑地块中间的围墙为起点,向北连接至下坂路锦墩村拱门,再向北连接至锦墩桥),黄石镇黄石社区、黄石工业园区、水南社区、凤山村,北高镇北高社区。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令禁止燃放的地点。

(三)限放区域:部分禁燃区域内部分时间段允许燃放区域

(1)拱辰街道玉湖公园燃放点和木兰溪治理展示馆旁边硬化空旷处燃放点内只可燃放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限放时间为: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四、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新莆田一中周边禁燃区域内周围,限放时间为:农历腊月廿六至新春正月初十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西天尾镇北大村露营地对岸及防洪1号桥附近区域,限放时间为:腊月十三至新春正月十五的夜晚19:00-22:00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零售)、燃放和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禁燃区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提供储存烟花爆竹场所。

在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若违反通告规定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劝阻者、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应急管理12350,市场监管12315,生态环保12369,城市管理12345。

本通告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荔政综〔2025〕3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步废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附件

荔城区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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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管理的通告》(莆政〔2018〕65号)和《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管理的通知》(莆秀政〔2022〕237号)文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现就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笏石街道辖区全范围;东庄镇莆头村、营边社区、临港工业园区、石门澳化工新材料产业园;东峤镇峤江社区、梁厝村、前沁村、东兴村、木材加工区、上塘珠宝城;平海镇平海社区;埭头镇埭新社区;月塘镇坂尾社区。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令禁止燃放的地点。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零售)、燃放和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禁燃区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提供储存烟花爆竹场所。

在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越许可经营范围或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5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若违反通告规定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劝阻者、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应急管理12350,市场监管12315,生态环保12369,城市管理12345。

来源:海峡导报大莆田转自荔城区人民政府官网、秀屿区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