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规定3月1日起结算账户必须实名制及其影响
据越南国家银行2025年8月31日发布的第25/2025/TT-NHNN号通知对结算账户作出如下规定,
(1)个人结算账户名称应根据其随身证件上的姓名设置,即与其身份证或护照姓名一致。
(2)组织机构结算账户名称必须包含该机构在成立许可证、成立决定书或企业登记证明书,或证明该机构依法成立和活动的证件上的名称,例如:A公司在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CONG TY TRACH NHIEM HUU HAN THANG LOI,该公司的结算账户名称也必须与此一致。
(3)联名结算账户名称由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能够体现各账户持有人姓名的基础上设置,且不得与其他个人、组织机构的支付账户名称相同。
上述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笔者对第(1)、(2)项规定的影响,谈谈个人的看法。
第(1)项规范了个体户、电商经营户和习惯以个人账户代收营收的餐厅等经营实体的结算账户名称,致使经营流水和税务信息更加透明化,有利于越南税务机关更加全面地开展征税工作。
那些个人结算账户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将会面临更大的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轻则账户受限、被冻结,重则被追缴税款,甚至被罚款等。
第(2)项规定对那些名称过长的组织机构在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之前,银行对这类组织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名称在“名称框限定字符数以内”依照惯例进行缩写,但银行的缩写名称往往与执照上的名称不一致。曾有越南公司接收来自中国香港客户的跨境汇款,因该香港银行系统名称框限定字符数更少导致无法输入完整的账户名称而该笔汇款被系统退回。
应对建议,组织机构取名不宜过长,如公司越文名称中包含的“TRACH NHIEM HUU HAN(有限责任)”,允许缩写为TNHH,或在组织机构成立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上依规定登记“缩写名称”。有涉外业务往来的企业,还建议登记一个简洁的外文名称。
图源:越南法律数据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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