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岁的两个女孩在众目睽睽下被迫翻开自己的背包,眼泪模糊了她们刚刚开始认识世界的眼睛,而这一切仅仅源于一段模糊的监控提醒。

“妈妈,我们被怀疑偷东西,店里还有其他的同学在,别人会怎么看我们。”陕西咸阳礼泉县的张女士回忆起女儿哭诉时,声音仍在颤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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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下午,她14岁的女儿和同龄同伴在咸阳市长富路上的“好想来”零食店购物,离开店铺仅10米左右,被店员以“收到总部监控视频提醒”为由叫回店内。

接下来的20多分钟,这两个孩子经历了们这个年龄本不该面对的屈辱和恐惧。

店内其他顾客往来时,两名女孩被迫站立一旁,等待店员反复查看监控。女儿曾因身体不适请求联系母亲陪伴,却遭店员坚决阻止,“店员没报警,只是自行在店里看监控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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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性格内向的初中生,在不知情的同学们的注视下,最终只能选择当众翻开背包,掏出所有物品自证清白。

“我的亲戚家孩子先用手摸了货架上的东西,随后又摸了自己的双肩包,包的拉链是开着的。但没有孩子把东西放进包里的这个过程。”女孩母亲张女士看过监控后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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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完全是基于模糊动作的错误怀疑。然而这场误会对两个孩子造成的伤害,早已超出简单误会可以弥补的范畴。

回到家后,张女士的女儿持续哭泣了近四个小时。这种反应并非过度敏感,而是处于青春期的少女在面对公众羞辱时正常的心理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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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事件的深远影响不容忽视。在江西曾发生的一起案件中,一名11岁男孩因教师不当批评留下遗书后跳楼身亡,尽管法院认定教师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事件本身凸显了未成年人心理的脆弱性。

零食店事件中的女孩们,不仅被当众怀疑为小偷,还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多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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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项猛律师明确指出:“法律并未赋予其任何权力扣留孩子且禁止其联系监护人。”店员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孩子们的人身自由。

民法典的确设立了“自助行为”条款,允许合法权益受侵害者在情况紧迫时采取必要措施。但适用条件极为严格,必须同时满足权源合法性、急迫性、必要限度性和公权力及时介入四个要件。

零食店店员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些条件。一方面,孩子并未实际盗窃,店员只是在核实阶段;另一方面,情况并不紧迫到必须当场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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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警惕的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即便出于维权目的,也不能采取超出必要限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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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引发了公众对零售业对待未成年人态度的广泛反思。尤其是在类似“续面事件”等案例后,消费者对商家的道德要求明显提高。

在“续面事件”中,郑州一家面馆老板因发布涉及顾客及其孩子的视频导致对方被网暴,最终面馆被迫关停,老板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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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当记者拨打零食店电话时,接听者已不是店员,而是一位民警:“我是公安局的民警,是该门店的人把手机落到我们警车上了。”警方确认:“两名女孩并没有偷东西,正在处理此事。”

涉事零食店的玻璃门已经锁上,门上贴着“暂停营业”的告示。店内灯光昏暗,货架上五颜六色的零食包装在阴影中失去了往日的光泽。

店门口偶尔有路人驻足,低声议论着这里发生过的事情。对面商铺的老板摇摇头:“做生意的,最怕就是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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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女孩的名字和班级信息已被学校老师小心保护起来,但她们返回校园时,仍然会感觉到同学们目光中的异样。

而在城市的另一端,市场监管部门正考虑推出新的规定,要求零售企业对员工进行未成年人保护培训,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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