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6年初的东城区,冬日阳光斜照在整治一新的胡同立面上。在几条已基本完成搬迁的街巷里,偶尔还能看到一两户尚未搬离的窗台绿植,或晾晒的衣物,与周边静谧的环境形成微妙对比。随着大部分居民的顺利迁出,项目进入了被称为 “收尾攻坚” 的关键阶段。这个阶段面对的不是大规模群体的普遍诉求,而是个别家庭的特殊困难、历史遗留的复杂产权、或难以弥合的分歧。此时,“依法推进”四个字的分量显得尤为沉重。它不再是启动时的原则宣示,而是解决一个个具体难题的精确手术刀。
那么,在腾退收尾这场“最后一公里”的跋涉中,北京东城区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路径究竟是什么?其所秉持的补偿与处置标准,又将如何确保过程的公平与结果的安定?
1、收尾阶段的法律属性:从“集体协商”到“个别处置”的范式转换
腾退收尾阶段,在法律性质上已从前期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普遍性政策适用阶段,转入针对特定少数对象的个别化争议解决与权利实现阶段。其核心任务从“推动签约”转变为“化解滞留”,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降反升。
此时主要面临三类情形:一是对补偿安置方案仍有异议拒不签约的;二是家庭内部就补偿权益分割存在纠纷无法达成一致的;三是涉及产权不清、承租人资格存疑等历史遗留问题的。针对这些情形,“依法推进”绝非简单的“强制执行”同义词,而是一套多层次、精细化的法律程序组合。
2、核心法律路径:协商、裁决与执行的“三步阶梯”
东城区在实践中,遵循了一条优先协商、慎用强制的阶梯式法律路径,其核心框架由地方政策与上位法共同构建。
第一阶梯:深度协商与调解
这是收尾工作的首要和核心路径。政府征收(腾退)实施单位会联合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甚至引入专业律师、心理咨询师,组建专班进行“一户一策”的深度协商。这不仅是再次解释政策,更是针对特定家庭的特殊困难(如重大疾病、经济窘迫、无处可迁)寻找个性化解决方案,例如帮助申请保障性住房、提供特殊困难补助、协调周转房源等。此阶段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关于民事权利处分和合同协商的原则,以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文件中关于“做好群众工作”的政策要求。
第二阶梯:作出补偿决定并保障救济权利
当穷尽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时,程序将进入行政裁决环节。作为房屋征收主体的区人民政府,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未签约户作出《房屋补偿决定》。这份决定是严肃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将前期公告的补偿方案具体化到该户,明确最终补偿方式与金额,并限定搬迁期限。法律的关键保障在于,决定书必须完整告知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这六个月的司法审查期,是保障个体权利、纠正可能不当行政行为的终极安全阀。
第三阶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这是最后且受到严格限制的路径。只有在补偿决定生效(即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诉讼,或复议、诉讼均维持决定)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才能依据《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补偿是否足额到位、程序是否正当进行全面审查。只有在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才能组织实施搬迁。这一设计将强制执行的权力牢牢锁定在司法机关手中,形成了“行政决定、司法审查”的制衡机制,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3、收尾阶段的核心标准:合法、合理与必要性
在收尾处置中,除了遵循法定程序,实体标准同样至关重要,集中体现为三点:
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坚守:绝不因进入收尾阶段而突破项目统一的补偿标准上限或下限,确保“前后一致”,杜绝“会闹的孩子有糖吃”或“钉子户吃亏”两种不公现象,维护政策的公信力。
特殊处置的合理性尺度:对于确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在政策框架内通过“补助”、“帮扶”等形式给予合情合理的安置,但这与补偿款本身严格区分,避免形成变相的价格谈判。
强制手段的必要性审查:无论是作出补偿决定还是申请强执,都必须建立在确已履行全部协商程序、补偿权益已充分保障的基础上。强制是手段而非目的,其适用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即无其他更温和手段可供选择。
结语:收尾之“法”,在于捍卫规则与温度
东城区腾退的“依法收尾”,其法律图景远非一幅简单的强制画面,而是一张由深度协商、行政决定、司法审查共同编织的精密网络。它考验的不是行政的强力,而是法治的耐性与智慧。真正的“收尾”,不仅是物理空间的清空,更是法律关系的厘清、合法权益的兑现和社会矛盾的化解。当最后一户居民在法律的框架内,无论是通过协商达成合意,还是经由裁决明确权益,其问题都得到妥善安置时,这个“尾”才收得结实、收得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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