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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王梅芬等同志辞职的决定

(2026年2月3日大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王梅芬同志申请辞去大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王庚明同志申请辞去大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决定接受王梅芬同志辞去大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职务、王庚明同志辞去大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并报大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辑:杨雨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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