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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农业农村部
公开发布“司法救助助力推进
乡村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串起多个
困境中“重生”的故事
而使之重归正轨的力量
则来自于与时俱进的司法救助制度
我国的司法救助
始终跟随乡村全面振兴的时代步伐
用法治力量
为每一个因案致贫致困的家庭
重燃生活的希望
让他们走出困境“活下去”
司法救助是国家针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一般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衔接法律援助、生活帮扶等配套支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这项制度体现了国家的责任和司法的温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司法力量降低案件当事人因案致贫返贫的风险,并通过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最早可追溯到2007年前后,彼时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仅针对不起诉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最高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8年,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深度融入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转折点。四川南充检察机关将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的深度融合探索实践,引起了最高检的高度重视。2018年4月,最高检部署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明确将贫困户作为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准扶贫工程,及时为因案致贫返贫的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救助。至此,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理念从“依申请救助”向“依职权救助”转变,从“坐等送案”向“上门问案”延伸,要求基层检察机关主动发现线索、及时开展救助。
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后,我国司法救助工作随之从主动融入服务脱贫攻坚,向“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转档升级。2023年,最高检与农业农村部(原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开展为期3年的“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推动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融入防止返贫监测、产业振兴、人才振兴、乡村治理等关键领域。
大数据赋能司法救助
在司法救助发展初期,救助线索主要依赖当事人主动申请或办案中的偶然发现,农村地区的救助短板尤为突出。由于部分群众对司法救助制度知晓率低,加之智力障碍者、精神疾病患者、低保对象等特定群体文化程度不高、表达能力欠佳,一些因案致贫致困的线索被遗漏。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检察院检察官杨再滔就曾指出,在农村地区,患有智力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妇女、未成年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对象等特定群体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后未得到及时有效赔偿的情形仍不鲜见,再加上此类人群通常文化程度不高、家庭经济状况拮据,生活陷入困境时,既无力主动维权,也不知道可以申请司法救助。这些群体或因身体条件受限,或因身份特性易陷入困境,一旦遭遇案件冲击,极易陷入“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恶性循环。
而司法救助制度自起步以来,始终聚焦因案致贫致困群体,从早期的集中于不起诉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到2023年专项活动明确应予以重点救助的六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救助范围的每一次精准延伸都与脱贫攻坚、乡村全面振兴的现实需求息息相关。
此外,检察大数据的深度应用,彻底打破了传统司法救助模式的局限,各地检察机关的创新实践纷纷落地见效。比如,江苏省灌云县检察院搭建了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实体化工作平台,接入全国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残疾人信息化服务平台等6个系统的数据,将全县13万余条低保户、低收入户、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体的信息纳入数据池,构建筛选救助对象和测算救助金额两大模型,一旦发现有符合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便能自动推送救助线索,精准量化救助金额。
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助理彭赞清认为,大数据赋能的突破点,就在于通过检察官办理一定数量的司法救助个案,积累一定的亲历性办案经验,在此基础上增强主动性、敏感性,挖掘个案背后的共性特点及司法规律,构建可普遍适用的数据模型,最终实现个案办理到类案处理的跨越。依托大数据赋能,基层检察机关可不再单一依赖于案件当事人的主动申请,而是可以通过大数据筛查锁定潜在救助对象,再经实地核查确认其困难情况,确保“应救尽救、应救即救”,让司法救助的阳光能照亮乡村的每一个角落。
司法救助,从“输血”到“造血”
司法救助的初衷是解决因案致贫致困家庭的燃眉之急,但乡村全面振兴的长远需求则是要求司法救助工作必须跳出“给钱了事”的单一模式。如今,司法救助通过衔接社会救助等,正从“输血式救助”向“造血式救助”转型,帮助困难群体真正走出困境,实现生活的可持续发展。
在最高检发布的“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典型案例中,尽管被救助人困境成因各异、困难程度不同,但这些案例有着鲜明的共性底色。它们都精准聚焦农村地区因案致困的重点群体,无论是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还是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妇女等弱势人群,都被纳入司法救助的视野,实现了对困难群体的精准识别与优先保护。在救助情形适用上,每一个案例都严格遵循《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无论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财产重大损失,还是民事侵权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无获赔,都准确对应具体救助情形,不模糊适用兜底条款,彰显了司法救助的规范性与严肃性。更重要的是,所有案例都跳出了单一资金救助的局限,将司法救助与防止返贫监测、产业发展、人才培育、乡村治理深度融合,形成了“救急+救长远”的多元帮扶格局。
彭赞清告诉《方圆》记者,从此次“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典型案例看,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依托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平台,共同研判被救助人的实际困难,将司法救助工作充分融入乡村全面振兴战略,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维度: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帮扶机制、产业振兴、人才振兴、乡村治理。
安徽省巢湖市的赵晓光在高空作业时突发意外导致双腿截瘫,为治病欠下几十万的外债,家中的4个子女年龄较小,雇主无财产可供执行,他的家庭因此陷入“一人受困,全家返贫”的绝境。检察机关发放司法救助金后,并未止步于短期帮扶,而是帮助其开办了福利彩票站,让他能够自力更生。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22户维吾尔族农户精心种植的价值192万元的核桃被来自河南郑州的收购商恶意诈骗后低价抛售,货款被其挥霍一空。农户们多次讨要无果,无数的家庭挣扎在返贫的边缘。面对这种情况,河南三级检察机关发放46万余元司法救助金解农户们的燃眉之急,更深入调研当地产业现状,积极对接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促成企业与农户签订长期采购及就业合作协议。
在江苏省灌云县,患有智力残疾的3岁男孩满满因家庭变故成为“事实孤儿”,生活面临着巨大的困难。检察机关不仅为其发放司法救助金,更依托于当地“1+20+N”的多元救助机制,指定其叔祖父为监护人,并建立救助金三方监管机制确保专款专用;还协调残联为满满提供语言康复训练,安排护工负责日常照料。此外,还联系全国劳动模范、“甘薯大王”刘敏捷,教满满的叔祖父种甘薯。
除了聚焦产业振兴和人才赋能,司法救助更深度融入乡村治理的方方面面,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在浙江省仙居县,因一位农户的疏忽引发大火,整片杨梅树林被烧毁,让无数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当地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开展“护梅”行动,围绕普法宣传、科技下乡、森林防火等方面,运用司法救助修复社会关系,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促进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又比如,在广东省河源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司法救助对象中有部分是农村地区的精神及智力障碍女性,她们较正常女性而言更容易遭受侵害。因此,河源市检察院与该市妇联、残联、民政局在全市开展“加强精智障女性合法权益保障”专项行动,会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精智障女性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意见》,用制度保障乡村治理成效。
不同的救助场景,折射出司法救助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的丰富维度。这些案例虽各有侧重,但都指向同一个目标:用司法温度筑牢防返贫底线,用法治力量赋能乡村全面振兴,让每一个因案致困的农村家庭都能重燃希望、稳步前行。
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
从“输血”到“造血”的转型,让司法救助从单一的个案救助中跳出来,真正深度融入乡村全面振兴战略的方方面面。但要让司法救助真正发挥长效价值,深化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是核心方向。彭赞清认为,检察机关下一步应重点加强与农业农村、民政、妇联等单位的协作联动,整合各方资源实施民政救济、教育扶助、医疗费用减免、就业推荐等多元化综合帮扶,从根本上解决被救助家庭的实际困难。这一方向也有着明确的改革指引,《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与《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中,均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设纳入重点任务。截至2025年底,全国已有22个省份在省级层面建立起相关衔接机制。
杨再滔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她认为司法救助仅为一种辅助性救助措施,要想帮助当事人走出生活困境,需采取多元化、个性化救助帮扶措施。以各类专项活动为契机,通过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积极引导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司法救助合力,如到农村地区开展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
司法救助工作做得好不好,不能只看发放了多少救助金,更要看困难家庭的生活是否真正改善、发展能力是否切实提升。随着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转档升级,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救助效果评估体系也在悄然变革,从侧重程序完成度转向更加关注长期社会价值,用更科学、更全面的标准衡量救助成效。
这种评估理念的转变,直接影响着救助方案的实施。过去可能仅关注资金发放到位,现在则会跟踪受助家庭的生计恢复、创伤修复情况。对于“造血型”救助,各地普遍建立了分阶段评估机制,通过电话回访、基层组织联动反馈等方式,了解产业帮扶成效、就业稳定性等情况。
杨再滔认为,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推动落实跟踪回访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和管理。向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后,需及时开展跟踪回访,如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于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对象,需要完善动态监测和管理制度,以便发现问题。如浙江省东阳市检察院就建立了“救助额度制”,避免让救助金“一发了之”。该院在办理吴某某猥亵儿童案时,考虑到被害人陈某某案发时未满4周岁,遭受强制猥亵后留下严重心理阴影与身体创伤,综合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情况及其近亲属提供的票据或用途说明,确定救助额度,再根据被救助家庭的实际需求在3年内分批发放救助金。
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赵景川认为,对于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检察官而言,除了救助人数、金额等看得见的指标,反映“高质效”救助的软性指标也应适当纳入救助效果评估体系。受助家庭是否重新就业、子女教育是否得到保障、受助人心理状态是否恢复正常、是否存在再次返贫风险等,都是衡量救助成效的重要依据,让司法救助真正实现“救心、救长远”的目标。
安徽省巢湖市的彩票站里,因事故落下终身瘫痪的赵晓光正在轮椅上接待顾客;新疆和田的核桃园里,遭遇诈骗的农户们正通过检察机关搭建的产销渠道重拾增收的希望;江苏灌云的康复医院里,曾连“妈妈”都不会喊的智力残疾儿童满满,正笑着向来看望他的检察官递上蜜桔……
这些生动的场景,正是司法救助深度融入乡村全面振兴战略的真实写照。这些曾经因案件冲击陷入困境的人,在司法救助与多方力量的合力帮扶下,都在逐步走出阴霾、重获新生。
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马滔认为,司法救助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恢复性司法”的过程——它恢复的不仅是受损的财产与健康,更是被案件击碎的生活秩序与发展可能。当司法救助从兜底保障迈向发展赋能,它便在最坚实的社会基层,为公平正义写下了最具温情的司法注脚。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1月下期)
本文杂志原标题:《司法救助在乡村:从应急兜底到长效赋能》
编辑丨黄莎 肖玲燕设计丨刘岩
记者丨涂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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