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先生、许女士夫妇在保险业务员“游说”下退保十份保险合同并重新投保两份保险,之后产生大额退保损失,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二人退保产生的部分损失,并退还后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相应保险费。
保险业务员如何让老客户作出退保重购的决定?法院为何这么判?此案反映出保险公司哪些突出问题?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注意什么?
保险业务员上门游说退保10份保险重购新产品
原告方代理人介绍,季先生夫妇都是被告保险公司老客户,这家公司业务员兰某是主动上门,“游说”他们退掉了先前购买的十份保险合同并投保了他推荐的两份新产品。
原告方代理人:前面10份是从其他业务员手里买的,各种类型都有,疾病的、带一些理财性质的同时兼具保障功能的这种保险,都有。前面业务员卖了这10份保险,他的提成或者佣金已经拿到了。后面的人想有业绩或者提成,购买保险的人又没有那个经济实力去买,后面的业务员“游说”他去退掉前面的保险再买后面保险。这样的话,后面的(保险业务员)又能拿到他相应的提成。
代理人说,原告方就属于这种情况,新产品每年要投保20万,他们没有这么多,兰某就让他们把之前投保的10份保险全退了。
原告方代理人:正因为有压力,所以说他退了保,然后还从业务员借了1万块钱,还用保单贷款贷了3万块钱,才凑够了20万。而且,这是第一年的保费,到第二年再交的时候,可能就会遇到困难。
退保损失补偿、新保险合同都没收到
原告方投保时,兰某承诺,因退保产生的损失会在退保后补偿给二人。
原告方代理人:10份保险都是未到期的情况下,退了它就会产生一个损失。一共我们算了算,大概是10万块钱。
原告方退保后一直没有收到损失补偿,也没收到新的保险合同,直到5个月后,两人觉得不太对劲儿。
原告方代理人:买完这个保险以后,就没有拿到合同,只是说口头粗略地介绍了一下条款,所以在2024年的3月6号,我们要求他把合同送过来,到3月11号时候才把合同拿过来,我们才看到对我们不利的东西。每年交20万,连续交10年,其实相当于交200万,这不是一般人能承受得起的,问他第二年如果不交怎么办?他说没事儿,不会违约。但是看完条款以后,不是那么回事儿,如果你不交的话,给你退的只能是现金价值。
原告方认为兰某虚假宣传、违规承诺、误导销售等行为应属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他所在的保险公司承担,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吴桐主审此案。
吴桐:这个案子其实涉及到退保的损失、合同的解除、合同的确认无效……争议点很多,但是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是不是因为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行为导致了这两位原告进行了退保,产生了损失,进而才会去采取后面的认购两份新的保险产品的行为。所以重点就是在于业务员他的职务行为,是不是能够体现出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二原告是自愿提出退保申请,应当自行承担解除保险合同产生的损失。双方后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均是二原告基于自身保险需求并了解保险产品的基础上作出的投保决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二原告要求退还保险费缺乏依据。
法院:保险公司存在过错 承担70%的退保损失
吴桐:经过案件事实上的查明,发现不管是退保还是买新的产品,这一切的根源都在于这个业务员主动找到了这两位原告,为了达到他游说他们退保去买新产品的目的,违规地承诺了要把退保产生的差额损失补偿给两位原告,以及告诉他们后续的保险产品,即便你只能交1年的保费,没有办法持续缴纳,那也不会对你产生新的损失。这些话术,让这两位原告也轻信了他们退保操作以及投新产品的操作,并不会产生损失,所以才会产生先后十几份合同的变化情况。
法院认为,保险业务员兰某在保险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承诺赔偿退保损失、曲解投保及退保规则等行为,这些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兰某的表现也体现出被告保险公司在客户信息管理、人员培训及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对这些过错应承担责任。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二原告退保产生差额损失的70%,38427.49元。原告方基于自身过错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犹豫期内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投保后5个月才收到保险合同,还能适用15天犹豫期的规定吗?法院认为,因被告保险公司确实存在保险合同送达不及时的问题,犹豫期自消费者收到保险合同起算:
吴桐:两个投保人收到了这份保险合同以后,15天内向保险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所以我们认为这个合同是可以符合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情况的,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全额向他们退还保费。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另一份保险合同因未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也被认定无效。被告保险公司退还二原告保险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吴桐:涉及到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必须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但是在这个审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保险公司虽然说他对这个被保险人进行了人脸识别,但是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投保人反而提交了一些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体现在投保当时,他明确询问过他的儿子是否认可同意买这份保险,但他的儿子也是明确否认的态度,否认投保、否认进行身份验证。所以最终也确认了这份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法官:选择和自己经济能力、需求相匹配的保险产品
主审法官吴桐提示:保险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应加强客户信息管理、加强业务人员管理、主动履行合同交付义务、通过实质化回访等方式加强业务监督。对于投保人,法官也作出了提示:
吴桐:投保人选择和自己经济能力相匹配自身需求相匹配的产品,以真正达到保险对于自身利益的保障效果,而不是以认购保险产品的方式来过分追求自身的利益。保险产品的宣传、认购、投保和后期的履行过程中,也要注意自身的证据留存意识。比如说和业务员通过微信或者是电话进行沟通的时候,可以把重要的内容以文字的形式进行留存,避免只是一些语音的通话记录,没有办法体现保险这个宣传和投保过程的一些客观事实。如果说遇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向你做的一些宣传,让你觉得有一些夸大或者可能存在虚假的因素,那么也可以及时通过保险公司的官方客服电话,或者是通过去营业网点询问的方式来做进一步的验证。
来源:央视新闻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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