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第三方在租赁房屋内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承租人赔付后,出租人是否需担责成为争议焦点。此类纠纷涉及租赁物使用、侵权责任等多方面法律适用,易引发权责分歧。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郡峰律师结合现行法条与裁判规则,整理了房屋租赁人身损害的权责认定及合规要点,供出租人与承租人参考。
人身损害责任及归责原则
房屋租赁人身损害责任需区分责任主体,结合归责原则精准认定,核心依据租赁物控制状态及损害成因划分权责。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承租人占用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1、出租人责任认定:出租人仅在存在过错时担责,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因所有人、管理人过错导致建筑物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过错包括未排查安全隐患、未告知潜在风险等。
2、承租人责任认定:承租人实际控制租赁物期间,需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自行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方无需担责,若损害系第三方自身行为导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才需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无需赔付。
合规避险要点
出租人与承租人均需履行相应义务规避风险,规范租赁行为、排查安全隐患是减少纠纷的关键。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需明确租赁用途、租赁物使用及维护责任。
1、出租人合规义务:交付房屋前需全面排查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书面告知承租人潜在风险及安全使用规范;对承租人报修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出租人有义务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2、承租人合规义务:使用租赁物前核查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报修;规范使用租赁物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结构;雇佣人员作业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避免引发人身损害。
若发生人身损害,已履行全部义务、无过错的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结语: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权责,细化安全管理及维修义务,避免后续纠纷。若遇相关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托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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