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当事人于2010年入职某公司,累计工龄16年,离职前近12个月平均工资达 10800 元。在职期间,公司长期按照最低基数为其缴纳社保,未足额履行法定义务。
因家庭原因需请假处理事务,当事人遭到领导不满并被口头劝退,未收到任何书面解除通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委托河南向恒律师事务所介入维权,核心诉求为离职经济补偿金及社保公积金补缴相关补助。
律所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证据链:固定工资公户发放记录、工龄证明、社保公积金缴纳明细、沟通记录等关键材料;精准核算经济补偿金法定标准,并就社保未足额缴纳的补偿方案与公司展开协商。
最终,在律所专业推动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当事人成功获赔经济补偿金 + 社保补助共计20万元,维权诉求圆满实现。
一、案情核心概况
1.当事人基本情况
入职时间:2010年,累计工龄近16年
月均工资:近12个月平均工资10800元
工作内容:常规坐班+年均6次出差
社保:公司长期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与实际工资水平不符
劳动争议:因家庭原因提交请假申请后,领导表示不满并口头劝退,未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 核心诉求
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公司补缴在职期间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差额,或支付对应社保权益损失补助。
二、争议焦点与法律支撑
仅口头提出劝退,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不构成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若当事人未主动提交离职申请,公司单方终止用工属于违法解除;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公司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第47条(经济补偿金计算)
公司未按职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违反《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
三、索赔策略
协商谈判为主,仲裁诉讼兜底:
主动与公司HR或管理层沟通,出示证据并提出索赔方案,强调“协商解除”对双方的利弊(避免公司因违法解除承担赔偿金,即2倍经济补偿金);
明确社保补缴诉求:若公司无法补缴,需折算为现金补助纳入索赔总额;
协商不成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社保待遇损失,同时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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