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成立80年来,国际人权法经历了从普遍宣言到正式条约、从权利宣示到制度化保障的日益丰富和动态发展的过程。作为人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权利的确认与无障碍建设的推广,标志着国际人权法进入新的世纪以来新的突破和发展。在当代国际法语境中,“无障碍”(accessibility)已经超越传统的理解,成为实现包容性社会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涵盖了空间环境、信息传播、法律制度及社会态度等非常广泛的内容。
中国作为联合国2006年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发起国和积极推动者,不仅在公约起草与谈判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更在公约实施及无障碍国际议程推进中展现了建设性贡献。中国将“无障碍”视为人权保障、社会公平与现代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及可持续发展目标框架下多次提出相关倡议,推动国际社会形成更具包容性的全球治理模式。
在联合国成立80周年这一时间节点上,回顾中国在无障碍建设领域的倡导与贡献,不仅有助于理解国际人权法动态发展的渐进过程和重要成就,更有助于理解中国在国际人权治理中的积极贡献和引领。
一、联合国框架下对无障碍的倡导和推动
197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残疾人权利宣言》,提出残疾人应享有平等机会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1981年被联合国定为“国际残疾人年”,其核心口号是“充分参与和平等”,联合国以全球政治宣言的形式强调了残疾人平等与社会参与的重要性。随后,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在理念上突破了将残疾人视为“受照顾者”的传统观念,呼吁各国政府采取积极行动,消除妨碍残疾人社会参与的结构性障碍,也进一步确立了无障碍建设作为国家政策与国际合作的重要方向。联合国呼吁各国应当通过立法、规划、建筑规范及教育政策等综合手段,消除参与障碍,构建包容社会。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为国际社会确立残疾人平等权的政策方向提供了明确指南。这一系列软法性文件虽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后来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奠定了规范基础。
2006年通过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际社会对残疾的理解:残疾不再被视为个体缺陷或医学问题,而是社会环境与制度障碍造成的结果。在这一框架下,平等参与不再仅是一种价值宣示,而成为缔约国必须通过法律与政策加以落实的国际法义务。
正是在这一理念指导下,《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次在条约层面明确提出了“无障碍”原则,将其确立为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条件。公约第9条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进入物理环境、交通设施、信息与通信系统及其他公共服务领域。这一条款不仅推动了无障碍在国际人权法体系中的制度化,也成为后来联合国各类发展议程的重要法律依据。
无障碍理念被广泛嵌入联合国的社会发展框架中。2015年联合国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导言第4段提出“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第11项目标提出建设“包容、安全、抗风险和可持续的城市和人类住区”,明确要求“为所有人提供安全、负担得起的、易于利用、可持续的交通运输系统,改善道路安全……要特别关注处境脆弱者、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的需要”。这些表述表明,无障碍不再仅是针对残疾人或特定群体的议题,而是全球包容发展治理结构的底层逻辑。
进入21世纪20年代,无障碍理念进一步从权利话语扩展为治理原则。联合国系统内形成了多层次的无障碍议程: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理事会、社会发展委员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亚太经社会等机构纷纷将“无障碍”纳入工作计划。例如,亚太经社会自2012年起制定的《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切实享有权利”仁川战略》,其中目标3“增加享用物质环境、公共交通、知识以及信息和通讯手段的机会”提到,享受物质环境、公共交通、知识以及信息和通讯手段是残疾人在一个无障碍性社会里享受自己权利的一个先决条件。联合国秘书长办公室2019年出版《联合国残疾包容战略》一书,要求联合国系统在政策、项目、设施及信息传播等方面实现无障碍化和残疾包容。
在这一进程中,中国不仅积极参与无障碍议程的国际规则制定,也在国内政策层面进行了制度化、系统化的推进,使无障碍从残疾人事务转化为社会公共事务。
二、中国在联合国无障碍议程中的倡导与贡献
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历史地看,国际社会对残疾人权利保障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其中对残疾人权利的深刻认知和大力倡导,特别是对残疾人权利保障国际法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比较晚的。比较突出的实例是: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于2000年9月制定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将发展与人权紧密联系在一起,是一个由联合国推动的国际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发展议程,其中却缺少残疾人权利的发展指标;直到2006年12月,也就是在联合国成立60年之后,联合国大会才制定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它是起草和制定最晚的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之一。
中国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发起国之一。在起草《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重视对残疾人权利保障及充分实现,对制订此项公约持积极态度。2003年底,我国向联合国提交了该公约的中国草案,主张公约应注重人权与社会发展并举、权利与措施的统一。我国政府还派团参加了上述会议,主张应根据联合国大会建立公约特委会的有关决议精神,综合考虑社会发展、人权和反歧视等不同方面,起草一项全面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的公约。但在具体规定上应考虑各国不同情况,强调义务的逐步实现的性质,在第19条草案中插入“适当措施”,以便使公约能够为各国所广泛接受并切实履行,真正促进和保护残疾人的权利。可见,从制定国际公约之始,中国就将发展与人权密切结合在一起了。
中国政府于2008年6月26日正式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33个缔约国。同年8月31日,该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
中国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既是积极的倡导者,在率先批准该公约后,又是积极履约、在国内大力倡导残疾人权利保障和无障碍建设的国家。由于进入国际视野较晚,倡导残疾人权利保障任重而道远;其中一个关键和有操作性的内容,就是倡导无障碍建设,这成为中国在国际社会积极倡导无障碍建设的重要原因。
中国在联合国对国际无障碍事业的推动是一贯的。仅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中国就通过多项举措坚持不懈地开展工作。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例会上,中国代表团在多项议题发言中强调,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等群体在社会发展中应当获得平等参与的机会。2024年3月1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联合瑞士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共同举办残疾人权利特别机制成立十周年纪念活动。代表团团长陈旭大使在发言中强调,中国愿与各方一道推进残疾人权利事业的发展,并提出三点主张:促进包容,消除针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歧视;加快无障碍、适老化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救助体系;提高参与,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平等参与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这些主张反映了中国强调发展与人权协同进步,以包容发展理念塑造全球残疾人权治理议程的积极姿态。
2024年10月10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7届会议协商一致通过中国代表喀麦隆、洪都拉斯、巴基斯坦、土耳其等30国提交的“无障碍建设促进人人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决议。这是联合国首次就这一专题通过决议,也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人权文件。它既重申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无障碍建设对于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意义,更进一步表明无障碍事业对于所有人特别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享有人权的价值,向世界传达了加强无障碍建设的崭新的人权视角,拓展并加深了无障碍建设的国际共识。它是中国对于国际人权治理的一个重要贡献。
2025年6月16日,由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在日内瓦万国宫主办的“人人享有无障碍:构建包容未来”主题展览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9届会议同日开幕,向国际社会分享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中国方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沃尔克·图尔克在致辞中表示,从这场展览可以看到,通过政府、社会特别是残疾人和与老年人组织、私营部门以及个人等共同努力可以取得无障碍建设领域的卓越成就。
科技新发展带来无限可能。确保科技向善,及时让科技进步惠及所有人,特别是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非常重要。2024年12月,中国盲人协会和世界盲人联盟亚太区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积极支持下在北京举办区域信息无障碍及辅助技术研讨会。会议期间,参会人员讨论了技术、人工智能在亚太地区的作用,全球在增强残障人士信息获取能力中的努力,以及中国在建设信息无障碍基础设施方面的进步。
2025年7月4日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陈旭大使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9届会议上代表70余国作题为“人工智能促进无障碍建设”的共同发言,呼吁加强人工智能促进无障碍领域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推动各国共享人工智能发展成果。共同发言指出,人工智能技术具有巨大潜力,可通过创新解决方案消除物理、信息和文化等方面障碍,促进社会包容性发展。共同发言提出三点主张,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充分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二是坚持普惠包容,让人工智能发展成果惠及各类群体,推动实现机会平等和包容普惠发展;三是坚持合作共赢,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财政和技术支持,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完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
这正是落实中国在人权理事会主提人人享有无障碍决议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国在人权理事会发起的人工智能促进人权系列发言之一。中国曾在人权理事会第53届会议、第55届会议、第56届会议分别发起人工智能促进残疾人权利、人工智能促进儿童权利、人工智能促进妇女权利共同发言,体现了中国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利的一贯重视。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并主持召开基层代表座谈会时指出,“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2025年9月18日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在日内瓦万国宫主办人人享有无障碍主题对话会,纪念习近平总书记无障碍谈话五周年,中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斯洛文尼亚、巴基斯坦等国和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等国际组织代表等畅谈无障碍建设对于人人充分享有人权的重要意义。正值人权理事会第60届会议期间,对话会引起广泛关注和积极反响。
中国在联合国无障碍议程中的参与,与中国在人权外交中的总体理念直接呼应。习近平主席在多个国际场合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一理念在联合国语境下强调“以人为本的全球治理”与“包容性发展”的政策框架。无障碍建设正是这一理念的具体体现: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消除社会参与障碍,使发展成果惠及更广泛的人群。
三、中国国内无障碍建设的制度创新与国际对接
近年来,中国持续致力于倡导和践行无障碍事业。2023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将“残疾人、老年人”作为保障对象,并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并提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施行标志着中国无障碍制度建设进入法治化、普遍化新阶段。这是我国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的一部专门性法律。这部法律的实施,旨在确保残疾人能够平等、充分且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并融入其中,同时推动全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这部法律不仅针对残疾人,更明确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适用于所有需要便利条件的公民。该法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通用设计”理念,要求在公共设施、信息传播、数字服务、交通出行、教育文化等领域实现普遍可及。这种立法导向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第9条“无障碍”条款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第11项目标一致,体现了中国主动与国际规范接轨的自觉意识。
202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6件无障碍和适老化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涵盖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社会服务三个方面,以案释法,促进法律实施。
在政策层面,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陆续出台多项配套文件。如2021年,国务院发布《“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2025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要提升工程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各地印发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行动计划,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从标准到执行的整体制度框架。这些政策核心目标不仅在于改善残疾人生活,更在于构建一个人人可及、普惠共享的社会环境,从而使无障碍建设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2025年1月,陈旭大使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大在国际平台参与无障碍问题的提案被评为“全国政协2024年度好提案”。这些年来,陈旭大使在联合国的舞台上坚持为无障碍问题鼓而呼,发出了来自中国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强音值得赞赏。
总之,在联合国成立80周年这一历史节点上,回顾中国在无障碍建设领域的实践与倡导,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在推动国际人权与可持续发展议程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国不仅在国内建立了制度化、普惠化的无障碍环境,更积极参与联合国的规则制定、议程推进和国际经验分享,通过主提决议、联合举办边会与展览、推动技术合作与能力建设等举措,推动全球无障碍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中国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人权法的渐进和动态发展的过程中,正在发挥更加积极的贡献者和引领者的角色。
来源: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
编辑:张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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