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高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女网友周某,二人酒店见面并发生关系后,周某报警称“被骗”。警方调查发现实为卖淫嫖娼,对双方处以拘留罚款。高某不服处罚,以“聊天记录非本人所为”、“警方程序违法”为由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依据完整的证据链驳回了其诉求,该案成为一堂生动的“电子证据普法课”。
一、事件回顾:从“网络情缘”到警方介入的闹剧
2024年3月21日晚,男子高某在某社交平台上与女子周某相识。相谈甚欢的两人迅速约定线下见面,并一同前往酒店开房,期间多次发生亲密关系。
然而事后风云突变,周某以“被高某骗开房、骗走500元现金”为由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经过初步调查发现,事情远非简单的纠纷。
女方周某承认,双方事先已谈妥以500元价格为条件发生关系;但男方高某却矢口否认存在金钱交易,坚称只是网友自愿见面。
尽管高某极力否认,公安机关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两人的行为构成卖淫嫖娼,依法对高某处以行政拘留12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二、对簿公堂:男子的两大“喊冤”理由与警方的证据链
拘留期满后,高某愤而将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他的辩解主要集中在两点:
1. “证据不实”:高某声称,作为关键证据的社交平台聊天记录并非本人所有,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存在交易。
2. “程序违法”:高某控诉,自己在接受询问时被诱导,且被单独一人连续讯问十余小时,警方办案程序严重违规。
面对指控,警方在法庭上展示了扎实的证据体系:
· 违法行为人陈述:周某的稳定供述,明确指向金钱交易。
· 证人证言与聊天截图:清晰的社交软件聊天记录显示,双方确曾以500元价格达成交易合意。
· 完整的取证程序:警方提交的询问录像显示,询问过程始终由两名民警依法进行,并无威胁、诱供等情形。
三、法律视角:为什么法院认定警方“罚得对”?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高某败诉。这起案件给所有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人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律课:
1. 电子证据的效力:抵赖不如坦白
高某声称聊天记录非其本人所为,但根据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在本案中,警方提供的聊天记录与周某陈述、见面事实等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闭合的证据链。高某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反证,其单方面否认在法律面前苍白无力。这提醒我们,在互联网时代,电子痕迹本身就是“铁证”。
2. 执法程序的规范:警方如何自证清白?
针对高某的程序指控,法院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进行了审查。该规定明确要求询问须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警方提供的询问视频恰恰证明了其执法的规范性。这表明,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有着严格的内外监督机制,程序正义是实体处罚合法性的基石。
3. 行政诉讼的举证:民告官,谁来举证?
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本案中即警方)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警方成功履行了这一责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高某的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四、本案启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这起案件看似一场闹剧,实则蕴含多重警示:
· 对于个人:网络社交需谨慎,任何试图以金钱购买性服务的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妄图通过事后否认来逃避责任,在现代化的证据体系下难上加难。
· 对于执法:该案彰显了公安机关重证据、讲程序的办案原则。即使面对当事人否认,只要证据链扎实、程序合法,处罚决定就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 对于公众:这是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它清晰地表明,“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已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网络活动同样受到法律约束,侥幸心理切不可有。
法律的天平,始终倾向于事实与证据。高某的经历恰恰说明,在违法行为面前,任何试图钻空子、耍小聪明的企图,最终都将在严密的证据和法律程序面前破灭。
本文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例及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普法解读,具体案件细节以官方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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