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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李天峰等10名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大政任〔202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州人民政府决定:

李天峰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周明武任大理白族自治州商务局副局长

廖培志任大理白族自治州能源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范云良任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局副局长;

杨 志任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罗荣发免去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杨迎军免去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张世海免去大理白族自治州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方银玲免去大理白族自治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张福弟免去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2026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向红玉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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