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顺畅,保证公安交通执法工作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应用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新增设的2个移动式车载视频设备,设置情况向社会公告。
一、移动式车载视频设备:辽F0110警、辽F0555警 警用摩托车
二、抓拍取证地点:丹东市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禁止停车路段。
三、查处违法行为类别: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2、机动车违反禁止标志指示的。3、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四、公示期:2026年2月3日~2026年2月9日
上述2个移动式车载视频设备公示期满后,将依法对公告的3类交通违法行为自动记录、取证、处罚。望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周知,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营造安全、有序、畅通、文明的道路通行环境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丹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2月3日
责任编辑│佳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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