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5日,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就当地居民高奴平诉张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5)晋1124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高奴平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张锋锋及其代理人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认为案件在事实认定与审理程序方面存在需要厘清的问题,相关争议引发关注。
根据判决书内容,高奴平在诉讼中主张,自2019年起,张锋锋因承揽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其借款并陆续还款。截至2023年9月15日,累计出借金额达446.03万元,其中包含13万元无借据现金借款(被告及其妻子上门借款10万元、被告司机代借3万元),其称该13万元借款已获张锋锋认可。高奴平同时表示,借款期间张锋锋以两套房产作为还款担保,分别为太原市小店区阳光芳汀房屋(价值50.1078万元)和临县柏桐苑小区房屋(价值60万元)。经核算,其已收到还款377.03万元,张锋锋尚欠69万元未还。
针对上述主张,张锋锋一方提出了多项不同意见。其代理人称,双方借贷往来以转账为主,除13万元现金交易外,其余款项均通过高奴平微信转账或其女儿高文艳代为转账完成,张锋锋出具的借条与高文艳转款系同一笔款项,并不存在单独借取275万元现金的情况。关于房产抵押事宜,张锋锋表示,太原阳光芳汀房屋为其租赁所得,临县柏桐苑房屋无产权证,均不具备抵押条件,且其从未与高奴平签订任何抵押协议。
更为关键的是,张锋锋一方认为高奴平涉嫌虚假诉讼。其提供的相关案件信息显示,在高文艳诉张锋锋民间借贷案中,高文艳曾明确其与张锋锋仅存在15万元直接借贷,其余转账均系代父高奴平操作,高奴平当时对此未提出异议,且自述不会手机银行操作需由女儿代办。张锋锋一方还核算了双方资金往来:其累计向高奴平及高文艳转账744.73万元,而对方累计向其转账535.13万元,差额达209.6万元,该情况在此前相关案件对账中已明确,高奴平当时未提出反对。
尽管张锋锋一方提交了相关辩解及依据,临县人民法院仍作出判决,判令张锋锋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高奴平借款69万元,并以69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支付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收到判决后,张锋锋对判决结果难以接受。其表示,高奴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七张合计275万元的现金借据、158.03万元微信转账凭证、三份房屋交易及借款相关问话笔录,以及房屋买卖合同和抵押条。但经核实,部分证据存在疑点:刘侯锁实际以24万元购买高奴平房屋,与笔录中42万元现金交易不符;高玉川否认认识高奴平,亦未从其处购房。针对上述证据疑点,其曾向法庭申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未获回应。
此外,张锋锋一方还提出,高奴平对275万元现金来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最初称来自卖房所得,后改口为卖猪款、信用社借款及儿子结婚备用金,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理过程中,其曾申请法院调取临县御景苑两套房屋登记过户情况,因房屋无房产证被驳回。同时,其对庭审程序提出疑问,包括主审法官开庭前与原告方的会面方式、大额现金借款未严格核查资金来源等事项,认为不符合相关司法规范要求。
记者了解到,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严格审查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事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亦强调,对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案件应重点关注并依法核查。
目前,张锋锋一方表示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业内人士指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需兼顾双方证据核查与程序合规,精准认定案件事实,才能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防范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信力。该案后续进展值得关注。(文稿整理/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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