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媒体人刘虎、巫英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石激起千层浪。官方通报中“非法经营”四字,如针般刺中了舆论的神经:自媒体做舆论监督,收了费,就等于“非法经营”?监督与生存,理想与现实,能否共存? 在传统媒体监督功能日渐式微的今天,这个问题已不再是边缘探讨,而是关乎公共话语空间存亡的现实拷问。

一、监督的“成本”:谁该为真相买单?

曾几何时,有问题找记者,是百姓的本能反应。可如今,传统媒体的批评性报道日益谨慎,调查记者岗位缩减,舆论监督的重担,悄然落在了自媒体肩上。邓飞的“随手拍解救被拐儿童”、刘虎的深度调查、新京报“我们视频”的暗访追踪……这些未被体制收编却坚持发声的身影,成了许多弱势者最后的希望。

但问题来了:他们靠什么活着?

记者写稿有工资,律师代理收费用,程序员写代码能接单,可自媒体人深入一线、冒风险采写监督报道,若想收点费用,却可能被扣上“非法经营”的帽子。这公平吗?合理吗?市场经济下,“干活儿挣钱,养家糊口”本是天经地义。自媒体采写、发布、运营平台、应对法律风险,哪一环不需要投入?若不允许其获得合理回报,无异于要求他们“用爱发电”——而历史早已证明,靠情怀撑不了太久,靠理想活不下去的人,终将沉默。

二、收费不等于“非法”:关键在于“为何收”与“如何收”

争议的核心,从来不是“该不该收费”,而是“收费的性质”与“行为的边界”。

- 若是基于公益目的,为弱势群体发声,收取必要成本费或劳务补偿,类似公益律师代理案件,这种“收费”具有正当性,应被社会理解甚至支持。

- 但若演变为“有偿不闻”“按钱发稿”“敲诈式维权”,即谁给钱就替谁说话,不给钱就曝光,甚至捏造事实、制造舆论施压以牟利,那便滑向了“舆论黑产”,背离了监督本义。

因此,问题不在于“收不收”,而在于是否透明、是否合规、是否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将所有收费行为“一刀切”地认定为“非法经营”,是懒政;但放任“收费监督”野蛮生长,不设边界,同样是失职。

三、“非法经营罪”不该成为压制监督的“口袋罪”

“非法经营罪”设立的初衷,是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无证经营行为。但若将其适用于自媒体的监督性内容创作,极易造成“以刑压言” 的后果。试问:一个揭露黑幕的调查报道,即便获得了读者打赏或当事人资助,是否就等同于“经营”?若其未注册公司、未形成持续营利模式、未逃避税收,是否就构成“非法”?

法律的适用必须严谨,不能因“你说了不该说的话”,就用“你收了不该收的钱”来治你。否则,“非法经营”将沦为新型“文字狱”,监督者将因生存所需而陷入刑事风险,最终导致“无人敢言、无人愿言”。

四、出路何在?建立规则,而非扼杀希望

面对现实,我们不应非黑即白地站队,而应推动制度性回应:

1. 明确自媒体监督的法律地位

国家应出台指导性意见,区分“公益性监督报道”与“营利性内容经营”,对前者给予一定豁免与保护。

2. 建立“公益采写”备案与公示机制

鼓励自媒体在发布监督报道时,主动说明资金来源、是否收费、费用用途,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3. 推动设立“调查报道基金”或公益支持平台

由第三方机构为优质监督报道提供资金支持,避免监督者过度依赖单一当事人资助,保持独立性。

4. 规范“有偿发布”行为,打击“舆情敲诈”

对以曝光为威胁、索取高额“删帖费”“合作费”的行为,依法严惩,净化舆论环境。

5. 传统媒体应重拾监督责任,与自媒体形成合力

舆论监督不应是“二选一”的替代关系,而应是互补共生的生态。

五、致那些仍在坚持的人:

这个世界或许不完美,但正因为有邓飞、刘虎、新京报调查组这样的身影,仍在泥泞中前行,我们才敢相信:真相不会熄灭,良知尚未沉沦。 他们不是英雄,只是不愿闭眼的普通人。他们收点费用,不是为了发财,而是为了能继续写下去。

我们不能一边要求他们“为民请命”,一边又指责他们“不该吃饭”。这不公平,也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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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笔者总结了一下:自媒体舆论监督到底该不该收费呢?答案不是“该”或“不该”,而是:该建立规则,让合理的生存被允许,让越界的牟利被遏制。

监督不应是殉道者的悲歌,而应是制度保障下的常态。当有一天,我们不再为“收不收费”而争论,而是为“报道是否真实”“监督是否有效”而讨论时,那才是社会真正的进步。

在此之前,请对那些仍在黑暗中打手电的人,少一点苛责,多一点理解——他们照亮的,可能是你我明天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