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公开查询的数据显示,随着网络产业及网络经济的发达,虽然没有官方的统一数据,但根据行业估算和主流平台数据,我国自媒体账号总量(含短视频、图文、直播等多平台)超过12亿个,其中超10万粉丝的头部账号约50万个。

自媒体创作者数量方面,全职自媒体从业者约370万-500万人,主要集中在短视频、图文、知识付费等领域;兼职创作者约2500万-4500万人,多为利用业余时间创作的用户,覆盖各年龄段和职业群体;活跃创作者约1500万人,指定期发布内容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创作者,占总创作者数量的约30%。

最近突发的刘某、巫某某因为自媒体发文被以涉嫌诬告罪、非法经营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很多评论者,甚至有些律师的观点是,很可能是因为收费写文章而导致涉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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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自媒体有偿发文、发视频乃至发广告,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很多渠道公开的自媒体创收途径,就如同通过自媒体账号带货销售一样。从来没有听说过,有自媒体因为收费写文、发文、发视频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甚至行政处罚的都没有过。

因为自媒体撰文、发文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多是因为撰写不实文章,或是利用爆料等噱头要挟、敲诈对方,被定为了寻衅滋事罪或敲诈勒索罪,并不是单纯的仅以收费发文就定罪。

此外,从古至今,别无所长的文人,收文笔费、润笔费、稿费的代他人写文章、写诉状等书面材料,都是一个公开的营生。怎么会因为收费就被人视为违法犯罪活动呢?常理也说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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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看看目前的《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至少要求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刑法》所列的非法经营罪情形有:(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自媒体因为写文章、发视频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是来自司法解释有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根本不是只要是自媒体收费发文发视频,就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是还必须同时具备“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的条件。

可见,只有明知发布的内容是虚假的,还通过自媒体进行收费撰写并进行发布的,收费金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换句话说,如果发布的内容是真实的,或是从公开渠道无法辨别真伪的,即便是收费撰写、编辑而发布,也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自媒体有偿创作文章,若内容真实,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不仅如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媒体人创作的文章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理应通过创作服务获取报酬、通过发布有偿转让作品的使用权。可见,自媒体人接受委托撰写行业分析、文化评论等文章并收取费用,只要内容不存在虚假、诽谤等问题,不会构成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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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会有很多人对收费发文敬而远之,嗤之以鼻呢?

很多人印象里,文人就不应该谈钱,否则就是沾上了铜臭气,沦为了刀笔吏、操刀手。只要闻听有人的文章是收费以后撰写的,就想当然的认为,拿了单方面当事人的钱物,就会在文章中进行虚假陈述、夸大一面之词,不会客观的描述事实、反映问题。

确实存在有人只要是拿了一方的钱,就不问事实不问证据的乱写一气、乱说一气,可话说回来,就是不拿钱,也有乱写一气、乱说一气的啊!收不收费,并不是内容真实与否的区别标准。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律师撰写诉状,还是找其他人员撰写各种法律文书,都是要收费的。即便是熟人之间,也是要欠下人情债的。也从没有听说,只是因为收费了,所以写出来的文书材料,就失去了可信性。

不同之处在于,有些职业的撰写文字、拍摄视频收费,是行业规定、明码标价,有些则是个人之间你情我愿的劳务报酬而已。有司法案例显示,公民个人之间提供法律事务的处理帮助,也是判决要支付劳务费的。

说到底,无论收费与否,还是要看文章、视频内容的真实与否。内容明知虚假而进行创作、发表的话,即便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也是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

当然,那种认为自媒体只要收费而创作文字、视频作品,就是违法行为的认识,也是错误的。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