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印发新修订的《梅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该细则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明确,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将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实行差异化报销。根据相关统计口径,2026年度我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2002元,对应季度限额为500.5元。
据了解,《实施细则》修订时优化了三项核心内容:一是与我市长护险筹资政策衔接。明确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后,个人账户计入金额按规定作相应调整,与我市长护险试行办法相一致。二是拓宽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在原有可支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相关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个人医保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上述近亲属符合规定的费用。三是优化定点医疗机构选点管理。为促进分级诊疗,参保人员年度内可选定不超过2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选定2家的须包含1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记者:丘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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