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美国一些媒体和议员不时提起清末那笔铁路债券,说如果中国不还这笔一百多年前的钱,美国就可能不认对中国国债的义务。这种说法把历史旧账和当前金融关系扯到一起,引发不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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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笔债务来自1911年5月20日,清政府和英、美、法、德四国银行团签的借款合同,总额600万英镑。清廷当时想修建连接湖北、湖南、广东和四川的铁路线段,就是粤汉铁路和川汉铁路的部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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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财政紧张,自身拿不出那么多钱修铁路,就转向外国银行借贷。合同约定年息5厘,分40年还清,以铁路未来收益和部分税收作为担保。

协议还规定外国人员参与铁路管理和监督,铁路建设权一定程度上落到外国银行团手里。这反映出当时清政府谈判地位很弱,合同带有明显的不平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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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名义上是铁路建设资金,实际使用中部分款项转作政府其他开支,包括维持统治的军事费用。1911年10月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朝统治很快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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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新政府为获得列强外交承认,初期继续支付部分利息。之后国内局势动荡,军阀混战和经济困难让还款能力越来越差。

到1938年左右,民国政府完全停止支付利息。1951年债券本金到期时,已经没有人主张偿还,这笔债务实际处于停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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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这些债券大多在二手市场低价交易,买家主要是私人投资者和投机者。他们后来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偿还。

1979年11月,美国部分债券持有人在阿拉巴马州北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集体诉讼,大约250人参与,要求中国偿还本息约413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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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方面主张国家主权豁免,没有出庭应诉。法院1982年9月作出缺席判决,认定中国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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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美国国务院介入,认为这个案子会损害中美刚刚建立的外交关系。外交压力下,情况出现转折。

1984年10月26日,主审法官撤销缺席判决,并驳回诉讼,理由是1976年通过的外国主权豁免法不能追溯到1911年的行为,法院缺乏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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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服,上诉到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1986年7月25日,上诉法院维持原判,确认地方法院无管辖权。

1987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受理复审申请,这起诉讼最终结束,中国无需偿还这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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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新政权对旧政权在不平等条件下形成的部分债务往往不予继承,这在历史上有多个国家案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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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债则是中国通过公开市场正常交易购买的,属于自愿的商业行为,受当前国际金融规则保护。

如今美国联邦债务总额超过38万亿美元,利息支出每年接近1万亿美元,占税收的比例不低,信用评级也面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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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持有美国国债的数量在2025年11月左右约为6826亿美元,比高峰期有所减少,反映储备结构调整的趋势。

这两笔债性质完全不同:旧债券源于历史不平等条约,缺乏平等协商基础;美债则是双方自愿的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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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美国单方面否定对中国国债的义务,会动摇美元信用基础,影响全球金融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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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经验显示,类似旧债争议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持了双方现有金融安排的连续性。

中国在外汇储备管理中增加黄金持有,同时优化资产配置,降低对单一资产的依赖,这属于正常国家经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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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债券持有人主张的高额复利计算,远超出原始借款规模,也缺乏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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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事件说明,历史债务问题需要放在具体时代背景和国际法框架下看待,不能简单混同于现代债权关系。

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保持稳定,对全球经济都有益处。当前讨论更多停留在舆论层面,实际政策变化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