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直播PK引流、刷礼换淫秽视频,看似是打“直播福利”擦边球,实则是公然实施的刑事犯罪。
案情回顾
2022年至2024年4月,康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快手APP平台通过直播方式贩卖淫秽视频。其在直播及直播PK过程中,以“打盒盒”等语言暗示观众刷礼物可获“福利”,引导观众刷送“喜欢你”等礼物后,通过微信或QQ私聊向观众发送淫秽视频。经查,康某累计向不同对象发送淫秽视频1800余条,非法获利2万余元。2024年4月12日,康某被抓获归案。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康某以牟利为目的, 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检察官提醒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直播引流、有偿传播淫秽视频并非所谓“擦边盈利”,而是触碰刑事法律红线的严重违法行为。通过直播PK、刷礼物换视频等方式贩卖淫秽视频牟利,其行为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此警示广大网络主播及网络用户,要严守法律底线和公序良俗,自觉抵制淫秽色情信息,切勿为谋取非法利益触碰法律高压线,共同维护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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