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隧道工程TJ1标段工程计价争议(一)的复函
粤标定复函〔2025〕158号
珠海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隧道工程TJ1标段工程计价争议(一)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24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履约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连墙施工工艺变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提供的地质详勘报告显示,地连墙施工区域涉及岩层为较硬岩(中风化岩)、平均抗压强度等级为53.6MPa,没有坚硬岩(微风化岩)。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发现岩石的实际强度等级大幅提高,发包人随后委托原地勘单位进行地质补勘,补勘报告显示地连墙施工范围涉及的岩层有大量的坚硬岩(微风化岩)、平均抗压强度等级也提高至86.7MPa,且占比高达68.4%。原方案采用“成槽机+冲击钻”因多次偏孔而无法满足成槽要求,故变更为“旋挖机+双轮铣”施工工艺,并经过参建各方论证同意调整。发承包双方对地连墙施工工艺变化能否调整合同价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明确“1.地层情况:按地质勘察报告...7.其它说明:综合考虑...入岩增加费等”,且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表述为“综合考虑连续墙的成槽方式与成槽机械、连续墙施工高度、垂直运输等”,同时承包人的投标技术标中采用“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计划投入2台双轮铣及成槽工艺明确拟采用槽机和双轮铣成槽”方案,故此次施工工艺和工法变化,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计价变更范围,不予调整费用。承包人认为,地质勘探报告较大差异超出了有经验的承包人的常规风险预判,由于现场实际地质条件已经发生显著变化,属于改变合同工作其他特性的情况,且招标清单中的“综合考虑连续墙的成槽方式与成槽机械、连续墙施工高度、垂直运输等”是基于招标时的地质条件综合考虑,该清单说明已不再适用,故应按照经批复确认并实际采用的“旋挖钻+双轮铣”工艺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地连墙合同价格。
我站认为,施工地质情况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存在较大差异,引起地连墙施工方案变化,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事项,应依据合同变更估价条款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由于承包人投标已考虑“投入2台双轮铣及成槽工艺明确拟采用槽机和双轮铣成槽”的施工方案,故合同价格调整仅计取地质变化引起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与投标方案费用的差异。
二、关于余方弃置运距变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余方弃置运距按5公里考虑,要求投标人自行考虑处置方案,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根据双方提交的《金湾区航空新城南拓区珠海隧道弃渣场建设专题工作会议纪要》,金湾区住建局同意弃渣场选址地点。经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双方均没有提交资料证明该场地为发包方指定。余方弃置实际运距31.6公里。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弃渣场引起余方弃置运距变化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余方弃置项目特征中明确运距为“投标人自行考虑”,且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也明确表述为“不可利用土石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处置方案,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做调整”,承包人也未在招标答疑时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可确定其已认可招标工程量清单,故此运距变化不予调整费用。承包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报告显示土方弃运项目特征运距按5公里计算,该报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属于合同文件范畴。工程开工后,由于工程所在地周边无可用的弃土场,选定的弃渣场实际运距与招标文件约定的运距变化较大,已超出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所能预见及承担的风险范围,故应按照实际运距变更调整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余方弃置(不可利用)”的项目特征中明确运距为投标人自行考虑,招标文件亦要求投标人必须详细勘察现场,现有的现场条件即为移交给中标人的施工条件,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结合现场条件综合考虑,如投标人认为控制价存在不合理的内容,应在招标阶段提出。会议纪要只明确了金湾区住建局同意弃土点的选址,且结合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并无相关资料显示该弃土点为发包人特别指定,故本工程余方弃置(不可利用)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三、关于临时堆土(渣)场变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清单说明余方弃置分为“可利用”、“不可利用”两种类型。“可利用”土石方用于拍卖处理以及明挖段覆土回填使用,投标人就近选择临时弃渣场,弃渣场需符合规定,运距不调整;“不可利用”土石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处置方案,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利用土方调整为外弃土方包括三个部分:1#地块原设计回填22047.44m3,结构顶部回填45098.56m3,以及原计划拍卖土方10987m3。由于1#地块存在两条对澳供水管,不具备回填条件,也不具备临时存放利用土方的条件,该地块原设计回填土方变更为弃方;隧道结构顶部回填土方也由于该地块不能临时堆放先作全部外运弃置处理,待结构完成后再运回(或外购)进行回填;发包人原计划进行拍卖的土方实际未拍卖,进行外运弃置处理。发承包双方对上述情况是否相应调整合同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堆土场变化引起的外弃土方数量可进行计算,因本工程为固定单价承包,故弃土综合单价按招标清单中的“余方弃置(不可利用)”计算。但实际临时堆土点的位置变化调整和变更无法认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故不予按实际运距调整外弃土方运距、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承包人认为,可利用土方及拍卖后的剩余余渣(业主仅拍卖了中风化、微风化岩石,未拍卖土方)均须进行外弃处理,故应分别按实际外运运距调整外弃土方单价、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
我站认为,据双方提交的补充资料显示,承包人选择的临时堆土(渣)场在施工场地范围内,但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虽未向发包人书面申报,但发包人在临时堆土(渣)场拍卖过部分石方,双方默认了该临时堆土(渣)场的选址。后续供水管道管理部门提出场地存在管线不允许覆土堆土,因此,1#地块回填土方及未拍卖土方的外运可视作变更为外弃土方,按合同清单项目“余方弃置(不可利用)”进行计价,超过约定幅度的工程数量协商确定合理价格计价;用于隧道结构顶部回填土方由于临时堆土(渣)场变化,资料显示该场地变更非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应按合同清单项目“土方场内利用(平衡调配)”进行计价,不予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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