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由来:先看案例,一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一家装公司(不具有工程类施工资质),家装公司招聘人员组织施工,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受伤,那么谁承担伤者的工伤赔偿?

第一、劳动争议解释二出台之前需要按照当时的规定,应当由家装公司承担责任,当时的规定是以“用工主体资质”来判断的谁承担责任的,家装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二、劳动争议解释二出台之后,应当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应为这里强调的是“合法经营资格”,家庭装饰装修公司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资格,所以应当由建筑公司

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

第一条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

笔者举得例子可能不太恰当,但是现实中确实会存在,建筑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但是这个单位又没有合法的行业经营主体资格。按照劳动争议解释二的规定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困惑:还有一点不理解的问题,家装公司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其招用劳动者用工,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按照规定应当有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是劳动争议解释二出台之后,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难道发生变化了吗?希望懂行的朋友予以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