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将军官的四等战功,由哪级单位批准?一位老铁在后台给笔者提了这个很有意思和很少有人探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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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处在和平年代,对于四等战功,大家相对比较陌生。有不少网友知道,奖励分为战时奖励、平时奖励、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其中个人平时奖励,大家非常熟悉,分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笔者于1997年12月入伍,2013年12月退役,原是军改前的四级军士长军衔(相当于当前的一级上士),服役16年零1个月,先后3次荣立三等功,系平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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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个人战时奖励由高到低分为一等战功、二等战功、三等战功、四等战功。
不同等级的战功,由不同等级的单位批准,军官的等级越高,荣立的战功等级越高,批准单位的级别就越高。
根据去年颁布的《纪律条令》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少将军官的四等战功,由正战区级单位、中央军委直接领导的副战区级单位批准。例如,正战区级单位有五大战区、海军、空军等;一个集团军的少将副军长的四等战功,由所在的战区批准。
相比之下,根据条令的有关规定,上尉以下军官的四等战功,由营级单位批准。举个例子来说,排长荣立四等战功,营长和教导员的意见很重要。
事实上,现在处于和平年代,少将军官和其他级别的军官,荣立四等战功的机会很小,即使有机会,作为高级领导干部,也大多谦让其他同志。高级将领的立功受奖,大多在当战士时或担任中低级军官时荣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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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四等战功享受的政治待遇,相当于平时奖励的几等功?笔者认为,战时立功比平时立功更光荣,四等战功至少与平时三等功媲美,享受的有关待遇差不多。对此,网友们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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