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宠物经济伴随宠物角色从“动物伙伴”向“家庭成员”转变而快速发展,宠物食品、医疗、美容、寄养等全产业链服务需求迅速增长的同时,也亟须更加细化的法律强制力护航,为宠物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动力。
记者|张若楠 □见习记者 赵曼妤
责编|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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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相较于宠物的功能属性,人们更加注重宠物的陪伴属性,将宠物视作“家庭成员”,饲养宠物方式不仅更加精细,也更加关注宠物的健康状态。基于这样的需求变化,宠物诊疗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从疾病预防、定期检查到疾病诊断、手术服务,宠物诊疗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宠物主绕不开的话题。但不少宠物主表示,在为宠物治疗的过程中曾遭遇治疗不规范、过程不透明、效果不理想、维权不容易等难题。
近日,本社记者邀请法学学者、专业律师、从业兽医,从法律角度共同探讨宠物诊疗的规范化发展之路。
宠物诊疗服务属性更加凸显
随着宠物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宠物主对于宠物诊疗服务的期待已明显不同于传统的动物诊疗模式。
2022年出台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对“动物诊疗”作出规定——“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2025年8月1日,由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宠物诊疗机构诊疗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正式实施。《服务指南》指出,宠物诊疗服务是“以有执业资质的兽医师为主要人员为宠物提供的一系列专业的医疗健康服务”,并提出“科学严谨、安全有效、以人为本、诚实守信、持续改进”的宠物诊疗服务总原则。
汪喵太医院院长尹浩告诉记者,动物诊疗和宠物诊疗均要求执业兽医师持有执业资质,但针对动物诊疗和宠物诊疗的医疗理念存在显著差异。“动物诊疗的概念更加宽泛,包括经济动物、野生动物、实验动物等诊疗,注重维持群体健康和提高存活率。宠物诊疗则更加精细化,通常是服务于犬、猫等伴侣动物的医疗活动,针对人类情感陪伴需求提供个性化医疗、疾病预防等服务。”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商建刚表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的“动物诊疗”强调防疫安全与资质,回答了“谁能治”的问题,而《服务指南》中的“宠物诊疗”则更贴近医疗服务,更关心诊疗流程、就医体验和人宠关系和谐,回答了“怎么治”的问题。此外,《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具有强制约束力,而《服务指南》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服务指南》是对《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细化与补充,二者在体系上是上下衔接、各有侧重的关系。
“这种制度结构反映出我国宠物医疗治理的阶段性特征,即监管层面仍以动物防疫为核心,而行业层面已经在往预防医学、智能化的方向发展。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在并行发展中逐步靠拢,治理的重心也在慢慢从单纯的管理机制转向更综合、更细致的服务体系。”商建刚说。
宠物医疗纠纷呼唤专门鉴定机构
崔灿既是一位养宠人士,也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他曾亲身经历过宠物医疗纠纷,也代理过多起宠物医疗纠纷案件,切身的经历让他意识到宠物医疗纠纷的官司不好打。
崔灿向记者讲述了他的当事人李女士的经历。60多岁的李女士罹患癌症,身边没有子女照顾,只有小狗团团每天陪伴在身边,但在一次胆管扩张手术后,小狗团团不幸去世,李女士事后才得知此类手术的死亡率高达50%。
面对爱犬的离开,李女士悲伤不已,爱犬突然死亡的疑云也始终困扰着她。为此,李女士不惜花费重金聘请律师,想为爱犬讨回公道,但最先让李女士犯难的就是如何证明爱犬的死亡与宠物医院操作不当有关。
崔灿告诉记者,因果关系难以判定是当前解决宠物诊疗纠纷最难的地方。按照法律的规定,宠物属于动产,纠纷案由适用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服务合同纠纷,上述“侵权损害”“违约责任”的核心在于过错认定,过错认定则依托于因果关系,要证明宠物医院有责任,就要证明是由于宠物医院治疗操作不当才导致宠物受到伤害甚至死亡。
“目前,法院、当事人和律师在‘谁来负责’‘怎么定损’‘怎么证明因果关系’这些环节上,都缺少统一的技术标准。结果就是,宠物主没法举证,诊疗机构也很难自证清白。”商建刚说。
针对这一现状,商建刚提出了“建立专门的宠物诊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他认为,宠物诊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不能照搬医疗事故人身损害鉴定模式,只能将其作为参照,结合动物医学的特点,建立一套由专业兽医、法学专家共同参与的鉴定机制,让责任判断更科学合理。
崔灿表示,宠物鉴定相关组织极为稀缺,同时存在鉴定意见证据效力存疑、费用高昂等风险。设立宠物诊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首先要明确鉴定机构资质、技术标准及法律责任,完善鉴定机构准入的行政许可,同时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宠物医疗纠纷案件中提供专业意见。
损害赔偿认定需考虑宠物“情感价值”
在宠物医疗纠纷案件中,除了因果关系难证明,宠物主往往还会面临损害赔偿难认定的问题。
据崔灿介绍,以违约责任为例,财产损失通常包括宠物价值、事后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宠物价值通常参考宠物的市场价格,购买价格,饲养费用,宠物的年龄、品质和健康状况,宠物的情感价值等,事后费用包括宠物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以上费用在实践中并不容易举证。多地法院近年来出现了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但金额普遍较低。
202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宠物医院对宠物犬死亡具有重大过失,同时考虑本案中宠物犬对主人具有一定情感意义,酌定宠物医院赔偿宠物犬价值损失2500元的基础上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商建刚表示,从法律上说,宠物还是“物”,但在感情上,人们早就把宠物当成家人,这是现代社会绕不开的伦理问题。法院在一些案件里认可宠物的“情感价值”,不是对法律的突破,而是法官用自由裁量权对公众“情感损失”的回应。同时,商建刚也强调这种突破具有“有限普适性”。法律不应全面“拟人化”或“物化”宠物。可以在情感依附强度较高、行为过错程度相当、社会接受度较高的标准下,在个案中适度引入精神性赔偿。例如,对服务性动物、陪伴性动物的伤害可认定为“精神损害”。
“在宠物纠纷中认定‘精神损害’,既要维护民法的财产逻辑,又要为社会伦理演进留出空间,建立一种‘理性与情感共治’的司法标准。”商建刚说。
“人药兽用”禁令正在放宽
打开线上购物平台,一片100mg的猫用加巴喷丁标价为22元,而一片0.1g的人用加巴喷丁胶囊仅需6毛钱,两者有效成分一致,但价格却相差30多倍。“宠物用药这么贵,能不能以人用药代替?”这是绝大多数宠物主都产生过的想法,但这一想法背后却暗藏着法律风险。
2021年8月,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店请求撤销“人药兽用”行政处罚案件。该宠物店将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酚磺乙胺注射液等各类人用药剂用于治疗动物,被连云港市海州区农业农村局罚款1万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因对动物使用人用药缺少相关临床试验研究,用量不适即会对动物身体造成严重损害。同时,滥用药品还会导致动物产生抗药性,使动物疫情的控制难度成倍增加,一旦人类感染人畜共患疾病,也可能会陷入无药可用的医疗困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宠物店的诉讼请求。
此外,还有业内人士表示,《兽药管理条例》禁止“人药兽用”的规定,也是为了防止过多的药物蓄积在食用性动物体内,增加肉类食品的安全风险,危害人类健康。
虽然规定“人药”不能轻易“兽用”,但现实情况中,宠物专门药品研发成本高、审批流程长、市场需求小,市面供应十分短缺,宠物常常面临无药可用的窘境。为推动解决这一难题,满足宠物临床实际用药需求,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行业内宠物一线临床专家和宠物权威专家,根据宠物临床实际用药需求及宠物临床人用药品使用情况,遴选形成了《宠物临床急需使用的人用药品目录(61种)》。
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正在尝试解锁“人药兽用”禁令。2024年12月,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上海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其中规定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且同时符合“宠物诊疗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伴侣动物”等情形的,可不予处罚。
新疆、辽宁、四川等地也陆续将宠物诊疗机构把人用药品用于非食用动物的行为划入不予处罚清单,并设置了关于用药紧迫性、用药必要性、知情权保障等限制条件。深圳市福田区还发布了《宠物医疗领域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宠物药品和人用药临时使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缓解宠物药品紧缺问题。
商建刚认为,《兽药管理条例》禁止人药用于动物是食用动物防疫体系的设计逻辑。但对宠物而言,宠物药稀缺、审批周期长,地方政府基于这些现实需要作出灵活调整。这个问题的关键不在能不能“人药兽用”,而在于立法上能不能重新看待宠物医疗,把它真正当作一种独立的医疗服务,而不是简单划归在防疫体系里。
崔灿也表示,针对“人药兽用”应采取“疏堵结合”的策略,一方面应当严厉打击食品动物领域的故意违法使用;另一方面则需通过完善的兽药供应体系,构建合规的使用通道,以合法方式满足临床需求,让“毛孩子”有药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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