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某刑诉〔2025〕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下半年至2025年2月,被告人叶某甲在永嘉县等地开设赌场,由其寻找场地并告知赌客具体赌博地址,提供桌椅、扑克牌供赌客进行扑克牌九赌博,每场抽取坐庄门人员人民币100元至200元作为好处。经查,被告人叶某甲开设赌场30场次以上,每场次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获利人民币4000元以上。
2025年3月5日,被告人叶某甲在永嘉县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叶某乙、叶某丙、高某、王某、叶某丁、叶某戊、叶某己的证言,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销毁清单、前科核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视频,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叶某甲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追缴被告人叶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信息预览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小学文化,无业,住永嘉县。曾因赌博,于2020年1月16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3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后于同日被转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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