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法院明确支持了配偶一方对于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不正当目的、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对象的行为,享有主张无效并请求返还的权利。
判决不仅援引了“公序良俗”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否定了以“网络消费”为名掩盖不正当赠与的行为性质,更在实践中明确了此类案件中主播“分成收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本案为处理因婚外情引发的财产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有力地保护了婚姻中无辜一方的财产权益。
我所尉夏木律师代理的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系夫妻关系。2022年至2024年间,张三(化名)发现丈夫李四(化名)长期、频繁地向网络主播王五(化名)进行高额直播打赏,并通过微信进行多笔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发红包,总额高达近180万元。这些钱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导致丈夫李四(化名)背负债务,家庭被迫出售房产还债。
张三(化名)调查后发现,丈夫李四(化名)与网络主播王五(化名)在直播平台外以“老公”“老婆”互称,关系暧昧,网络主播王五(化名)甚至向丈夫李四(化名)发送过私密视频。张三(化名)认为,丈夫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作为配偶的财产权益,故委托尉夏木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丈夫李四(化名)对网络主播王五(化名)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网络主播王五(化名)返还相应钱款。
法院判决丈夫李四(化名)对网络主播王五(化名)的赠与行为无效,网络主播王五(化名)需向张三(化名)返还款项共计839,476.13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以下两个核心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行为的法律性质:
丈夫李四(化名)的打赏与转账,是单纯的网络服务消费,还是对网络主播王五(化名)的个人赠与?
原告(我方)观点:打赏及转账行为,是丈夫李四(化名)为维系和发展其与网络主播王五(化名)之间不正当的暧昧关系而作出的,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指向性,实质上是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对象。
被告网络主播王五(化名)观点:打赏是用户与直播平台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其作为主播仅获得劳务报酬;私下转账已全部返还或系借款,不构成赠与。
行为的法律效力:
上述行为是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原告(我方)观点:丈夫李四(化名)未经配偶同意,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赠与第三者,严重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和公序良俗,依法应属无效。
被告网络主播王五(化名)观点:其作为主播无法核实打赏者的婚姻状况,丈夫李四(化名)自称单身,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尉夏木的核心观点,作出了如下认定,实现了案件的“破局”:
定性为赠与:法院认为,结合丈夫李四(化名)与网络主播王五(化名)在微信中互称“老公”“老婆”、发送暧昧言论及私密视频等事实,双方关系已超越正常主播与粉丝的互动范畴。丈夫李四(化名)的打赏行为旨在维系私下情感关系,构成赠与;含有“520”等特殊含义的微信转账、红包,亦应视为赠与。
认定行为无效:法院明确指出,丈夫李四(化名)为维持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对于网络主播王五(化名)以“不知情”为由的抗辩,法院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厘清返还金额:对于微信转账、红包部分(121,204.05元),法院在核对双方往来记录后,支持了抵扣网络主播王五(化名)向丈夫李四(化名)的转账(119,891.17元),最终判令网络主播王五(化名)返还差额 1,312.88元。
对于直播打赏部分(1,676,326.50元),因网络主播王五(化名)在法庭释明后,仍拒绝披露其从平台获取的实际收益分成比例,法院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支持我方主张的按打赏金额50%计算其获益(838,163.25元)并予以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丈夫李四(化名)对网络主播王五(化名)的赠与行为无效,网络主播王五(化名)需向张三(化名)返还款项共计839,476.13元。
作为本案原告张三(化名)的代理律师,我们制定了清晰、务实的诉讼策略:
夯实证据根基,还原事实真相:本案胜诉的基础在于扎实的证据。我们指导当事人全面调取了丈夫李四(化名)与网络主播王五(化名)之间长达数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以及直播平台的打赏记录。这些证据完整地串联起二人从相识到发展暧昧关系,以及丈夫李四(化名)为“冲人气”“做榜一大哥”而持续、高额打赏的全过程。特别是其中“我爱你”“结婚”等露骨对话及特殊金额转账,为法庭认定“赠与目的”提供了不可撼动的依据。
精准法律定性,击破“消费”伪装:针对被告“打赏是消费”的抗辩,我们深入论证了法律关系的实质。指出在本案特定背景下,打赏已脱离单纯欣赏表演的对价范畴,转化为以金钱维系不正当情感关系的工具。这一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成为区分一般网络消费与特殊目的赠与的关键。
紧扣公序良俗,主张行为无效:我们紧扣《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核心精神,论证丈夫李四(化名)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配偶的平等财产处理权,更因其建立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基础上,直接冲击了社会基本的婚姻家庭伦理秩序,因而无效。这一主张直指行为本质,使得被告关于“不知情”“善意取得”等技术性抗辩失去根基。
巧用举证规则,锁定返还数额:在打赏收益的具体金额上,我们主张根据行业惯例由主播与平台分成,并将举证责任合理引导至被告网络主播王五(化名)。当其无正当理由拒绝披露实际分成比例时,我们适时提出由法院根据我方主张的合理比例进行裁量。法院最终因被告举证不能而支持我方计算方式,这是诉讼技巧与法律规则的成功结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婚外情引发的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纠纷。它警示我们:
财产权益的底线: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一方可以随意处置的“私产”。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方,即便以“打赏”“馈赠”等名义,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证据意识至关重要:权利人发现异常后,应第一时间有意识地、合法地固定和保存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视听资料等,这是后续维权诉讼的基石。
法律不保护违背伦理的利益:以“不知对方婚姻状况”为由,并不能使基于不正当关系获得的财产合法化。司法实践坚决维护公序良俗,对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准则的财产流转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如果您或您的朋友面临类似困扰,不知如何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上海华联律师事务所尉夏木律师团队,专注于婚姻家事与财富保护领域,愿以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坚定的立场,为您厘清纷争。
附:判决书节选
▌执业领域
执业以来,帮助上百起家庭及企业解决了各类形式纠纷问题。曾参与并处理过千万财产分割问题,主导股权架构搭建等。擅长公司法业务及婚姻家庭类(含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同居期间财产及抚养权类纠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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