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金健米业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于2026年2月4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5 号,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臻、陈伟、吴飞、马先明:

经查,2020年至2022年,你公司原子公司金健农产品(营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健营口公司)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及其关联方14笔贸易业务全部为空转循环贸易,无实物流转且缺乏商业实质,收入不应确认。2020年,金健营口公司与黑龙江省讷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鹏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4笔贸易业务实际为代客户竞拍国家临储粮或储备粮业务,相关风险均由客户承担,不应采取总额法确认收入。以上两个事项共导致公司2020年至2022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22,761.39万元、26,556.59 万元、9,295.60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98%、3.96%、1.45%;虚增营业成本分别为 22,750.95万元、26,525.56万元、9,288.44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成本的3.99%、3.95%、1.43%;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0.43万元、31.04万元、7.16万元,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0.31%、-1.19%、-0.16%。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全臻、时任总裁、代董事长陈伟、时任副总裁(分管贸易业务)吴飞、时任财务总监马先明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全臻、时任总裁、代董事长陈伟、时任副总裁(分管贸易业务)吴飞、时任财务总监马先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全面梳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专业性和规范性;依法依规严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追责;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指出,2024年,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南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兑现2022年7月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于2024年6月30日前解决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的承诺,以及支持上市公司聚焦粮油主责主业,金健米业与控股股东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资产置换,上市公司置入了湖南裕湘食品有限公司和中南粮油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将从事饲料贸易业务为主的3家贸易公司(含金健农产品(营口)有限公司)置出,公司进一步聚焦粮油主业,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截至2025年三季度,公司贸易业务收入为1.65亿元,占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的6.94%,较 2024 年末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占同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下降29.42个百分点。

收到上述《决定》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总结,严肃整改,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报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和业务风险防控能力,持续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企业公告)

(编辑:王璨 林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