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2日11时许,汉源县公安局富林派出所接群众电话报警称:在汉源县富林镇文化大厦,其车内现金被盗,请求出警处置。
案例1
富林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现场痕迹物证被破坏,遂开展走访摸排,技术人员通过回放案发时的监控,仅能看见被盗车辆车顶一角,现场周边监控无正对被盗车辆,侦查一度陷入僵局。
汉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在县局视频侦查实验室对多探头共近50小时的视频素材进行逐帧比对、反复甄别。后所队联动通过多方查证摸排比对,发现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在汉源县富林镇江汉大道4段张某租住处将其抓获。
经查,张某如实供述2025年12月,其上完网回家的时候,途经汉源县人民政府露天停车场时,看到一辆汽车的窗户没有关,便产生盗窃的想法,随后打开车辆的副驾驶位进入车内进行翻找,在车内副驾驶位的储物盒内发现一个钱包,将钱包内的1300元现金偷走。在2026年1月22日凌晨3时许,因身上没有钱用,便产生偷钱的念头,在前往汉源县文化大厦某羊肉店外的停车场处,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判断车辆上锁状态,发现一辆川TXW***白色哈佛车辆车门未锁,随后将车门拉开进入车内,将车内中控护手位置的1200元现金盗走。
目前,张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2
2026年1月30日凌晨2时许,熊某某伙同辛某某共骑一辆二轮摩托车窜至富林镇“D组团”小区,二人到达“D组团”小区后,各自通过拉停放在小区车辆的车门,从而进入他人未上锁的车辆内盗窃财物,期间辛某某先后拉开一辆棕色大众帕萨特小汽车和一辆哈弗H2S白色小汽车,并将帕萨特车内的130元现金和哈弗车内的350元现金盗走,后被我局依法查获。
熊某某、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熊某某、辛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来源:汉源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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