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强驾驶车辆与行人潘某山发生碰撞,随后该事件进入司法处理程序。然而,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及后续申诉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关于法律程序、证据采信等方面的争议。

事故发生与初步处理

2020年1月4日上午9时许,李某强驾车从六盘水市钟山区开拓路南侧往西侧行驶,期间与步行的潘某山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某强连续拨打110、122报警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将潘某山送往医院救治,垫付了相关医疗费用。经司法鉴定,潘某山左侧2-8肋骨骨折(共7根)属轻伤一级,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属轻伤二级,左小指掌指关节背侧挫伤属轻微伤。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李某强家属与潘某山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十八万元,潘某山出具了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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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书,李先生提供)

当日,六盘水市公安部门钟山分单位刑侦大队接手处理。根据后续材料显示,李某强在讯问过程中曾向办案人员提及身体不适。

案件司法审理进程

2020年5月6日,六盘水市钟山区检察单位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李某强提起公诉。起诉书指出,李某强与潘某山之间存在矛盾。钟山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6日、8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定,李某强驾驶车辆撞击、碾压潘某山,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李某强系犯罪未遂、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并赔偿获得谅解等情节。2020年,钟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强有期徒刑四年,并没收作案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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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李先生提供)

一审判决后,李某强提出申诉。其申诉理由包括:主张事发时因突发疾病导致车辆失控,但该陈述未获法院采信;同时指出,原审期间未对其案发时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争议焦点:证据与程序相关质疑

在案件审理及后续申诉过程中,多个关键问题引发争议。

根据李某强及其代理人陈述,案发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曾被办案民警调取,但该记录仪内容未在一审庭审中出示。此外,事发路段的不完整监控视频在2024年11月4日由钟山区检察单位召开的刑事申诉听证会上首次播放。李某强方面认为,该视频未在一审中进行质证,并对其完整性提出了疑问。

李某强在申诉时提交了个人体检报告,报告显示其存在窦性心动过缓等情况。其申诉主张,原审法院未对此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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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报告,李先生提供)

关于案件办理程序,李某强反映,其在接受讯问时,曾提出身体不适,并对其律师在辩护及赔偿协商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表达了不同看法。

此外,李某强还提出,原审法院未采信其在看守所期间提交的书面控告材料,未对讯问过程中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相关证据采信存在片面性。

后续申诉与听证情况

李某强在判决生效后持续申诉。2024年4月26日,检察单位电话联系李某强,就其控告材料内容进行核实。2024年11月4日,六盘水市钟山区检察单位召开刑事申诉听证会,会上播放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李某强及其代理人提出了包括要求调取行车记录仪原始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在内的诉求。

2025年,贵州省高级法院驳回李某强的申诉,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李某强对该驳回结果仍不服,希望相关部门重新核查。

事件引发的关注

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涉及证据运用、法律程序适用等多方面内容。目前,相关部门尚未就李某强的申诉作出新的处理决定。事件的后续进展,有待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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