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末年,福建崇安的富户叶毓病重卧床,看着床前的上门女婿游吉,又摸了摸襁褓中刚满周岁的幼子,长叹了口气。他强撑着力气写下遗嘱:“全与幼子无干女婿之事悉遵前约为照”,写完便撒手人寰。
谁料这份遗嘱,竟成了一场家产争夺案的导火索。游吉拿着遗嘱找上门,说岳丈的意思是“家产全给我,与幼子无干”;可等幼子长大成人,却状告姐夫侵吞家产,坚称遗嘱本意是“家产全给我,与女婿无干”。
最终官府审理此案,即便查明游吉侍奉岳父母尽心尽力,也没贪图全部家产,却还是判了“三七分”——三分家产给游吉,七分给叶家幼子。官府给出的理由很直白:“赘婿终归是外人,家产当留予本家骨血”。
这不是戏说,而是明代郭子章《闽草》中记载的真实案例。看完这个故事,或许有人会替游吉不平:凭本事尽孝,凭良心做人,为啥就因为“赘婿”这个身份,连应得的都要打折扣?
其实,游吉的委屈,贯穿了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提到赘婿,我们脑海里要么是《赘婿》里逆袭的宁毅,要么是“吃软饭”“没骨气”的标签。可很少有人知道,古代赘婿的地位,比我们想象中还要低——低到连奴隶都不如,低到被写进律法当成“贱民”,低到死后都不能入祖坟。
很多人觉得,赘婿被瞧不起,不就是因为穷吗?是穷到娶不起媳妇,才只能倒插门,寄人篱下看岳父岳母脸色。这话没错,但只说对了一半。
清代学术大师钱大昕曾说,赘婿最早源于“赘子”——古代借钱的人,把儿子抵押给富家当债务奴,要是到期还不上钱,这个儿子就彻底归富家所有,长大后娶富家女儿,就成了赘婿,身份依旧是奴隶。从根源上看,赘婿的出身就带着“卑微”的烙印,这是他们被轻视的起点,但绝不是全部原因。
真正让赘婿被钉在“耻辱柱”上几千年的,是三个字:违纲常。而这“违纲常”,又藏着三个扎心的真相,每一个都比“穷”更伤人。
第一个真相:入赘,等于放弃祖宗,背叛宗族。
在古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话,刻在每个中国人的骨子里。这里的“后”,不只是有孩子,更重要的是“传宗接代”——让自家的香火延续,让祖宗的牌位有人祭拜。而赘婿的出现,恰恰打破了这一点。
按照古代的规矩,男子入赘后,必须改随女方姓氏,相当于“卖”给了女方家。明代就有明确记载,赘婿改姓分两种:“半卖姓”是在自己的姓前面加女方的姓,比如男方姓宁,女方姓苏,就叫苏宁毅;“全卖姓”则是直接改掉自己的姓,只叫苏毅。更狠的是,赘婿的子女,也必须随女方姓氏,连带着自家的香火,也彻底断了。
元末群雄中的陈友谅,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他本姓谢,可因为祖父是陈家的赘婿,只能跟着陈家姓陈。换句话说,从他祖父入赘的那一刻起,谢家的香火,就断在了陈家。
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赘婿死后,连进入自家祖坟的资格都没有。明清时期的家谱明确规定:“赘婿为子,皆异姓乱宗,一概不书”。就算偶尔有赘婿被列入家谱,血亲用红线相连,赘婿也只能用黑线相连,明晃晃地被当成“外人”。
在那个“宗族大于天”的时代,一个人放弃了自己的姓氏,放弃了自家的祖宗,就等于失去了“根”。人们瞧不起赘婿,本质上是瞧不起他们“背叛宗族”的行为——在古人眼里,连自己祖宗都能抛弃的人,又有什么骨气可言?
第二个真相:赘婿,没有尊严,没有话语权,连人身自由都受限制。
如果说“背叛宗族”是赘婿被轻视的精神根源,那“毫无尊严”就是他们最真实的生活写照。古代的赘婿,在女方家的地位,连丫鬟仆人都不如。
就说婚礼吧,普通男子结婚,是“八抬大轿娶新娘”,风风光光当新郎;可赘婿结婚,不仅没有花轿,还要亲自上门“倒插门”,婚礼上更是要下跪行礼,而女方则直立受礼,全程被人指指点点。这种仪式上的差距,从一开始就给赘婿贴上了“卑微”的标签。
婚后的生活,更是步步受困。按照规矩,赘婿不能主持家里的事务,不能过问家里的财产,甚至不能随便外出,一举一动都要受岳父岳母和妻子的约束。《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载,秦朝的赘婿,不得另立户籍,终身要被“谪戍”——也就是被强制征兵,派去戍守边疆,地位和罪犯、商人一样,属于“七科谪”之一。
“七科谪”是秦朝设立的强制征兵制度,把七种人列为“贱民”,优先征调,在军队里也被“贱而重使之”,说白了就是当炮灰。这七种人分别是:吏有罪者、赘婿、商人、改行的商人、祖父母曾经商、父母曾经商、闾左(赤贫户)。
更扎心的是,一旦妻子去世,赘婿就成了“多余的人”。秦朝律法规定,妻子去世后,赘婿无权继承女方家的任何财产,会被直接赶出家门,成为“逐夫”,无家可归。就像一件用完就扔的工具,连一丝一毫的人情味都没有。
汉武帝时期,因为自然灾害频发,人口流失严重,天下“户口减半”,汉武帝又重新启用了“七科谪”,大量赘婿被征调,跟着李广利远征西域,大多死在了边疆,连尸骨都没能回乡。而这一切,只因为他们是“赘婿”——一个被整个社会抛弃的群体。
第三个真相:赘婿,连最基本的财产继承权都没有,一辈子都是“外人”。
前面提到的叶毓家产争夺案,并不是个例。在古代,赘婿就算为女方家付出再多,也始终是“外人”,永远得不到财产继承权。
唐宋之前,赘婿的地位极低,名下不得有私产,更不可能继承女方家产。就算女方家没有儿子,家产也会留给同宗的侄子,而不是上门女婿。《折狱龟鉴》中就记载了一个案例:北宋真宗时期,窦州有个赘婿,伪造田契,妄图霸占岳家幼子的田产,最终被知州郎简拆穿,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到了宋代,赘婿的处境稍微有所改善——如果赘婿一直留在女方家,侍奉女方父母无缺,并且没有过错,就可以继承部分财产,但也只是“酌情给予”,远远比不上女方的亲儿子。
明清时期,律法虽然规定:无子嗣之家“如招养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但在实际执行中,赘婿依旧处于下风。就像叶毓的案子,明明遗嘱有歧义,官府却下意识地偏袒叶家幼子,只给了游吉三分家产。
还有明末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中记载的一个故事:开封富户张翁,年老无子,招了上门女婿,后来又老来得子,立下遗嘱:“张一非我子也家财尽与我婿外人不得争占”。张翁去世后,赘婿按照自己的解读,继承了全部家产;可等幼子长大成人,状告到官府,知县却提笔将遗嘱圈断为:“张一非,我子也,家财尽与,我婿外人,不得争占!”
知县给出的解释很简单:张翁之所以把儿子的名字“飞”写成“非”,是担心幼子年幼,被赘婿谋害,才故意写了哑谜。这个解释,看似合理,实则藏着对赘婿的偏见——在所有人眼里,赘婿都是“贪图家产”的外人,就算没有证据,也要先偏袒本家骨血。
看到这里,或许有人会问:既然赘婿这么被人瞧不起,为什么还有人愿意入赘呢?
答案很现实:为了活下去。
春秋战国时期,连年战乱,百姓流离失所,很多穷人家的儿子,连一口饭都吃不上,更别说娶媳妇、传宗接代了。而富家为了女儿招赘,至少能给他们一口饭吃,一个遮风挡雨的地方,所以很多穷人为了活命,只能选择入赘。
商鞅变法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意思是,一个家庭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儿子,成年后必须分家,否则就要缴纳双倍的赋税。很多富家的儿子,为了逃税,成年后就会分家;而穷家的儿子,没有钱分家,也没有钱娶媳妇,只能入赘到女方家,成为赘婿。
还有齐国的特殊情况。齐国以富裕闻名,女工的贡献很大,所以齐人对女性比较重视,招赘也比较普遍。齐襄公时期,甚至下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这些“巫儿”,只能招男子入赘,主持家里的祭祀,这也客观上推动了赘婿的增加。
当然,历史上也有一些赘婿,凭借自己的努力,摆脱了“卑微”的标签,成为了名留青史的人物。比如齐国的淳于髡,《史记》开篇就记载:“淳于髡者,齐之赘婿也”。他虽然是赘婿,还受过髡刑(剃发),但凭借着出色的口才,出使诸侯不辱使命,成为齐威王身边的谏臣,被誉为“赘婿界第一辩手”。
还有晚清名臣左宗棠,20岁时因为家境贫寒,入赘湘潭周家,当了13年赘婿。这13年里,他没有被“赘婿”的身份击垮,反而在妻子和岳母的支持下,刻苦读书,攻读地理与兵法,最终成为“活地图”,40岁平定新疆,封为恪靖侯,用实力证明了自己。
但这些逆袭的赘婿,终究只是少数。在几千年的历史中,绝大多数赘婿,都只能在卑微和屈辱中度过一生,他们被轻视、被抛弃、被遗忘,甚至连名字都没能留下。
其实,赘婿被瞧不起,从来都不只是因为钱。钱,只是他们入赘的诱因;真正的根源,是古代的宗族制度和纲常伦理——在那个“宗族大于天”“男尊女卑”的时代,赘婿打破了“男娶女嫁”的传统,背叛了自己的宗族,违背了当时的社会秩序,所以才会被整个社会轻视和排斥。
随着时代的发展,“赘婿”这个身份,早已没有了古代的卑微和屈辱。现在的上门女婿,和普通夫妻一样,平等相待、相互扶持,不再需要改随女方姓氏,也拥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和话语权。
回望历史,我们之所以要了解古代赘婿的遭遇,不是为了同情他们,而是为了明白:所谓的“标签”,从来都不应该定义一个人的价值。就像古代的赘婿,就算身处卑微,也有人凭借自己的努力,活成了传奇;而现在的我们,更不应该被世俗的偏见束缚,只要脚踏实地、努力奋斗,就能活成自己想要的样子。
毕竟,一个人的价值,从来都不是由身份决定的,而是由自己的努力和骨气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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