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河内近期审理的黄金走私大案中,除分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外,两家涉案金店负责人陈氏环(Trần Thị Hoàn)与范俊海(Phạm Tuấn Hải)还须共同退缴非法所得——相当于546公斤走私黄金市场价值的1.2万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3.2亿元)。《》

2月4日晚,河内市人民法院(TAND Hà Nội)经一日审理,对本案11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除主犯陈氏环,41岁,老街省(Lào Cai)谷柳坊(phường Cốc Lếu)“环顺金店”(Cửa hàng vàng Hoàn Huế)负责人;以及范俊海(Phạm Tuấn Hải),升龙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Công ty TNHH Kinh doanh Thương mại và Dịch vụ Thăng Long)原总经理外,另有6名“完化金店”员工及受雇跨境运金人员,均因走私罪被判处3至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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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被告范俊海(前排)和陈氏环(站在海身后)在法庭上

同案中,越南金业股份公司(Công ty Vàng Việt Nam)3名人员亦获判刑:董事长陈如梅(Trần Như My)、副总经理冯氏说(Phùng Thị Thuyết)、财务总监阮氏环,均因会计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缓刑30至36个月。

除自由刑外,合议庭判决两名主犯须退缴全部走私黄金对应的违法所得。据此,陈氏环须退缴7080亿越南盾,范俊海须退缴4990亿越南盾。

法庭确认:陈氏环已主动退缴4亿越南盾,范俊海已退缴5亿越南盾。侦查阶段查扣的多处不动产、金条、金戒指及金砖,由法院裁定继续查封、冻结,以保障后续执行到位。

法庭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破坏经济秩序与公共安全,干扰正常生产经营与金融管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因此,依法从严判处,确有必要。

本案虽存在指挥、分工及共犯关系,但法院指出:各被告人之间协作松散,并非严密组织,整体活动具有自发性、临时性与碎片化特征。

部分受雇运金人员系听从指令行事,未从中获利,故法院未判决其承担12000亿越南盾的连带退缴义务,仅由两名主犯——陈氏环与范俊海——承担全部退缴责任。

本案发生于2024年,正值越南国内金价与国际金价价差处于历史高位,而本土黄金消费需求持续强劲之际。

2024年9月,“胖女人”——一名身份尚未查明的中国籍女子——持旅游签证入境越南,专程赴陈氏环金店洽谈黄金销售,互留联系方式,并介绍其掌握高纯度(99.99%)黄金原料货源,售价显著低于越南市场价。

陈氏环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全程通过微信沟通:报数量、定单价、商定交货方式与付款流程。订单确认后,“胖女士”即雇佣人员将黄金经老街国际口岸非法运入越南交付陈氏环。

据起诉书指控:“胖女士”熟谙该口岸边检操作流程——主要查验随身行李,极少对入境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故明确指示运货人将金锭藏于鞋内通关。

黄金入境后,若金锭表面印有外文标识或产地标记,陈氏环员工即用喷灯高温灼烧,抹除所有境外来源痕迹,随后切割分装,销往河内市客户牟利。

除与“胖女士”合作外,陈氏环还与范俊海勾结,由后者从中国采购黄金并组织走私入境。为获取货源,范俊海向一名中国籍人士“周某”采购黄金,并自行组织偷运。

初期,陈氏直接在范俊海家中或其指定地点收货。若中方无法安排运货人,范俊海则派人赴华取货,将金锭装入布袋,紧缚于腰腹,徒步穿越老街口岸回国。

据此,陈氏环与“胖女人”、范俊海合计走私黄金546公斤,总案值达12080亿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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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阮清雅(Nguyễn Thanh Nhã)主持了庭审

据河内市人民检察院(VKSND Hà Nội)观点:本案被告人系利用黄金经营监管漏洞及边民政策疏漏实施犯罪。在口岸通关环节,执法人员主要查验货物,对人员本身管控薄弱,仅要求边民在边防登记簿上签字备案。

该团伙还充分利用老街省边境地带山径密布、便道众多、水网纵横的地理特点,结合国内外金价差,与部分中国籍人员及越南境内金店经营者勾结,形成“采购—走私—清洗—分销”全链条,攫取巨额差价。

针对老街省边防部队,河内市人民检察院认定:在边民专用出入境通道区域,目前尚未配备安检门、X光行李机等硬件设施,边防官兵仅能依靠常规业务手段对出境人员进行核查与监督。

对于边民通道出入人员所携货物与行李,由边防部队会同口岸海关(牵头单位)联合查验。

侦查过程中,各犯罪嫌疑人及运货人员均系边民身份,频繁出入中越边境,遂将金锭藏于鞋内或缠绕腰腹,刻意规避执法检查。

经查,上述人员并未向老街省边防部队及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输送任何财物与利益,以换取黄金走私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