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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财经》杂志 作者 | 《财经》记者 王丽娜 编辑 | 苏琦
2026年,最高检将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努力从源头上推动解决监督难题,积极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自2025年3月起,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至2025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专项监督案件1.9万余件。
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召开发布会,通报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的主要情况。
在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还披露,“监督解除返还查封、扣押、冻结涉企财物26亿余元”,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提振市场信心,纵深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在发布会上,葛晓燕表示,聚焦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精准纠治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执法司法问题,办理刑事诉讼监督案件9700余件。
一是依法办理一批存在典型趋利性情形的案件。重点监督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涉企刑事案件中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撤案而未撤案等情形,依法纠治跨区域违法抓捕、违规异地办案等行为,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审查,促进规范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二是依法强化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涉企强制措施的监督。重点监督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财产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对涉案财物移送、流转、处置的监督。重点依法加强对涉企人员违规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监督,监督依法及时解除强制措施。三是依法监督清理涉企刑事“挂案”。依法加强对立而不侦、退回补充侦查后长期未重新移送等涉企案件的监督,重点关注案件既不依法撤销又不移送审查起诉等情形,防止案件长期搁置。四是依法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防止以刑事手段不当干预、影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正常经济活动。五是依法严肃查处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
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既涉及刑事领域,也涉及虚假诉讼、违规执行、小过重罚、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监督纠治各类突出问题。
关于如何精准监督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表示,最高检逐步建立了一套从线索发现到办结反馈的全流程机制。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最高检在12309中国检察网设立“专项监督专区”,确保来自企业和个人的申诉、控告能够直达检察机关。同时,深化与相关单位的常态化联系,拓展线索发现渠道。获取线索后,最高检通过双重评估机制确保线索分流的精准性。初步筛查阶段,重点关注可能涉及管辖权异常、财产处置异常、强制措施适用异常、罪名适用异常以及程序处置异常等五方面的线索。对收集到的线索,最高检先行集中评估,若认为属于重大涉企案件,直接交办给省级检察院。省级院在办理中需认真审核,认为需要重点关注的,向最高检报告,以此形成上下联动的审核闭环。对于交办的重点案件,最高检通过一体化督办和实质性审查保障办案质量,坚持上级督导与属地责任相结合;针对涉及跨省抓捕、违法“查扣冻”等重大案件,最高检直接派出工作组,赴各地现场阅卷、督导,确保监督意见落到实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对《财经》记者表示,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主要集中于两类案件,即普遍实行指定管辖的经济犯罪类案件和网络犯罪案件,后者包括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网络赌博、网络传销、部分非法经营等犯罪案件。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一般会在程序入口环节的管辖上,以及对物强制性措施上呈现出明显的违法特征,监督整治重点也应放在管辖与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上。
程雷表示,在监督履职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重点关注关键问题程序节点,包括介入侦查、立案监督、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审判监督、涉案财物处置监督、纠正涉企冤错案件等环节,提炼多发性、共同性违法违规风险点。违规异地执法与趋利性执法司法背后成因通常都是司法地方化,这要求监督体系设计上改变原有的同级监督的做法,对重点案件实行提级监督,依托检察一体化机制探索异地监督。同时,应拓宽监督线索,激活现有的各类投诉、申诉、控告处理机制。
这两年来,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受到高度关注,自2024年底以来有关部门多次就此表态,并发布相关文件。
进入2026年,最高检表示将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杜学毅指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努力从源头上推动解决监督难题,积极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1月19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召开。会议提出,要恪守权力边界,着力解决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特别是趋利性和违规异地执法司法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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