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坚持一事一议的态度,将争议纳入具体的事件当中来考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广东东莞一家名为“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引发关注。图/潇湘晨报

文 | 柯锦雄

《三国演义》中“诸葛亮三气周瑜”的故事,似乎有了现代“续集”。

据潇湘晨报报道,近日,广东东莞一家名为“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引发关注。公开信息显示,其法定代表人名为“周瑜”。由于“周瑜”与“诸葛亮”在历史上的关联性,该企业名称迅速引起网友热议。

有自称诸葛亮后裔的人士对此发表声明,指出利用“猪”与“诸”谐音注册“猪葛亮”为商标或企业名称,属于攀附历史名人、恶意营销的行为,伤害了诸葛后裔及敬仰诸葛亮的人们的感情。借着这次事件的“东风”,诸葛亮后裔发现各地有近200家注册“猪葛亮”相关商标或企业。

这个话题引出了两个问题。一是这样的谐音梗是否有损“诸葛丞相”的名誉,二是历史名人的姓名或者谐音能否用于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

“诸”与“猪”同音是客观存在的,而要判定谐音梗是否侵犯他人名誉,则还是需要将“梗”放在整个语境当中。比如此次争议事件中的食品公司,由于提供的产品服务中存在猪肉产品,利用两字同音的效果,既能表明产品内容,同样也可以加深消费者对企业名称的记忆,可谓“一举两得”。

当然,不同的人对于谐音梗的接受程度是不一致的,需要考虑可能存在的争议。如同赖姓人士对于“老赖”的敏感,苟姓人士对于“狗”字的介怀,人们同样可以理解诸葛亮后裔“猪葛亮”的内心不满。

值得一提的是,诸葛亮后裔并未将此事上纲上线,而是认为“这些商标是获得许可的,是没有违法的”“如果行为实在太恶劣,我们也会保留法律手段进行维权”。这种一定程度上容忍冒犯、同时依法维权的态度,值得肯定。

关于历史名人的姓名能否用于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目前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至于利用同音字的形式攀附名人或“蹭名人”,也无明确禁令。

但是,人们在考量时一般会引用商标法第十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这里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的消极、负面的影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具备其他不良影响时,需要综合考量,要以普通大众的认知作为标准,而不能仅仅依据某些群体的感受来直接认定。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如姓名权、名誉权等,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相关主体可通过商标法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进行救济。

按照诸葛亮后裔的声明,其主要诉求是希望能宣告类似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其实赋予了诸葛亮后裔申请宣告商标无效的权利,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同意,后者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审理之后依法宣告商标无效。

不过,这样的争议可能难以“一刀切”解决,有关部门也很难列出一个历史名人的名单,就如同没有办法限制一个人给自己起名叫“周瑜”一样。

对于这种问题,还是要坚持一事一议的态度,将争议纳入具体事件当中,全面、整体地评价是否属于“有不良影响”,再权衡其是否合规合理。

当然,跳出此次个案,揆诸更广阔的现实,人们对于这类包含历史名人元素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固然不必上纲上线,过于敏感,但同时,相关争议也提醒人们,不要拿“诸葛亮”这种文化符号戏谑、调侃,对其还是要怀有敬畏之心。

撰稿 / 柯锦雄(法律工作者)

编辑 / 柯锐

校对 /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