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2月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将成人用品装扮为知名动漫角色形象进行商业宣传,算不算侵权?记者今天从北京互联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涉知名动漫角色形象的侵权纠纷案,为文娱产业中角色形象的商业化使用划定了清晰边界。据介绍,该案是文娱领域首次明确将动漫角色形象用于成人用品场景,侵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典型案例,入选了2025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
案情显示,原告甲、乙公司是知名动漫作品及其中角色形象“小*”“宁**”(以下简称“涉案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及被许可使用人。二原告发现,被告丙公司运营的网店展示、销售的被告丁公司制造的三款成人硅胶娃娃(以下简称“涉案商品”)使用了涉案角色形象,商品介绍页面的视频及多张照片中还展示了硅胶娃娃穿戴角色服装、假发及饰品等的形象,部分照片中的娃娃被摆出具有性暗示的姿势,且商品名称及介绍中均明确标注了“动漫小*”“宁**”字样。
二原告认为,被告丙、丁公司制造、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角色形象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将被告丙、丁公司及被告丙公司的唯一股东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丙、丁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涉案店铺刊登声明向原告甲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丙公司运营的涉案店铺曾发布3款成人硅胶娃娃商品,并在相关商品首图、视频及商品详情介绍等多处展示了硅胶娃娃穿戴“小*”“宁**”两角色服装、饰品及假发的形象,并摆出站、坐、跪等各种姿势。经比对,前述被诉侵权图片及视频中硅胶娃娃的形象与“小*”“宁**”角色形象基本一致。但涉案店铺对外销售的成人硅胶娃娃是裸体娃娃,并未将硅胶娃娃与涉案角色的服装、饰品、假发等一同出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涉案《动画片制作委托合同》《承制合作合同》《版权声明书》《授权书》等证据,原告甲公司是涉案动漫及其中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原告乙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角色形象的非独占性著作权及维权权利,二者有权就涉案动漫及涉案角色形象主张权利。
被告丙公司在涉案店铺使用涉案角色形象宣传其成人硅胶娃娃,还将娃娃摆出具有性暗示的姿势,割裂了作品表达和思想之间的一致性,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此外,法院认为,涉案店铺使用前述作品及角色名称,系对其所展示图片、视频及所售商品的描述,属于对角色形象使用行为的附随行为。在已对涉案店铺使用被诉侵权图片、视频行为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无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使用角色名称的行为再次进行评价。
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丙公司构成对原告甲公司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构成对原告乙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程某作为丙公司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其与公司财产独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令被告丙公司、程某在“某旗舰店”首页置顶位置刊登声明,为原告甲公司消除影响;被告丙公司、程某连带赔偿原告甲公司、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四级高级法官张倩解释,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歪曲”指故意改变事实和内容,“篡改”指用作伪的手段对经典、理论、政策等改动或曲解。前述规定中的歪曲、篡改行为,既包括对作品表达的改变,也包括对作品表达所要传递的思想的曲解。无论何种行为,只要其结果导致了作品表达与思想之间的割裂,即可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张倩指出,本案中,被告在宣传时虽未对角色形象进行改动,不存在改变作品表达的行为,但是被告将其所销售的成人娃娃装扮成知名动漫角色形象,摆出具有性暗示的姿势并以图片或视频的形式进行展示,该行为显然超出了涉案角色形象原本的使用场景和方式,可能会使得公众将涉案角色形象与成人用品、性行为等产生关联,从而曲解或者割裂涉案角色形象与其原本所要表达的思想之间的联系,构成对涉案角色形象的歪曲、篡改,侵害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该案对动漫、游戏、影视等依赖IP衍生开发的行业,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张倩表示。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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