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会宁县某餐饮服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近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会宁县某餐饮服务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操作间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涉案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经营过期食品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查处此类案件对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深远意义。可以降低食源性疾病风险,保护消费者免受潜在健康威胁,倒逼食品经营单位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行过期食品定期清理,完善内部管理,从源头防范风险,为人民群众营造吃得安心、放心、舒心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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