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记者从郑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郑州市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已经公布。
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要求:
1.限定销售时间
许可销售时间为2026年2月14日(腊月二十七)至2月17日(正月初一);3月2日(正月十四)至3月3日(正月十五)。
限定燃放时间为2026年2月16日(除夕)早7时至2月17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2月17日(正月初一)早7时至23时;3月3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限定燃放地点
市区四环路(含四环路)以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市区四环路以外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在零售点周边试放烟花爆竹。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属地主体单位设置明显的禁售禁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旅游景区、社会团体等,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燃放,未经许可的个人和单位不得违规燃放。
县(市)、上街区政府结合实际,合理明确禁放限放区域。
3.限定燃放种类
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符合个人燃放的烟花类[C、D级](不需要加工安装)、爆竹类[C级]。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等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2)双响炮、摔炮、湘30等超药量、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3)不定向火箭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4)“三无”产品;(5)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4.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2)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3)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4)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5)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地铁、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批发仓储和零售应当遵守的规定
1.批发仓储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完善配送服务能力,建立流向登记系统。禁放限放结束后,批发企业在许可批准的仓库内只存放本企业和零售店未销售完回流的烟花爆竹,安全妥善管理,在禁放限放结束后的禁放禁售期间不得非法采购、销售烟花爆竹。
2.零售店需专店经营,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严格执行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的相关要求;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至少100米的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禁止集中连片经营,两个零售摊点最小间隔距离不能小于100米;在通往主城区的交通主干道两侧不得设置零售点,防范因人流车流聚集产生交通、消防等安全事故隐患。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店“三严禁”,即: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严格落实许可销售时间,其他禁放时间严禁销售烟花爆竹且应妥善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烟花爆竹零售店负责人要落实安全经营承诺,在禁放限放结束后5日内,零售店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全部回流到原采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许可批准的仓库,确保店内“清零”。
3.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六严禁”,即: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店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管理登记标签的产品。批发企业须从合法生产厂家购进烟花爆竹并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
企业、市民应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店购买。
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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