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过这样的想法——看到中标候选人公示,就默认排名第一的就是最终中标人?先给大家看一个真实案例,看完你就懂了——

一、第一中标候选人被更换了

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B就“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公开招标。2016年7月B发布招标公告并完成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推荐T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A拒绝确认该结果,自行指定第二候选人E公司为中标人,B于10月13日发布E公司中标的公告。T公司向B提出质疑却被B以质疑超期为由拒绝答复;随后T公司又向财政部投诉。财政部经审查后,认定采购行为违法,并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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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中标候选人,到底在“公示”什么?

简单的说,中标候选人公示,是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把“初步合格、拟推荐中标”的1-3家供应商名单公之于众,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天(依法必招项目有明确时限要求)。它的核心目的,不是确定中标人,而是接受社会监督、受理异议和投诉——相当于给项目“踩刹车”,排查有没有违规、造假、评审失误等问题,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只有公示期结束,没有收到有效异议和投诉,或者投诉、异议不成立,招标人才会正式确定中标人,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之后再发放中标通知书。

三、为什么说,公示中标候选人≠已决定中标人?

结合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各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报的真实案例,以下几种情形发生,第一中标候选人也会被刷:

1、资质/材料造假:这是最致命也最常见的坑!很多供应商为了入围,在资质、业绩、人员配置上“打擦边球”,觉得“先入围,后续再补”“一点小问题没人查”;殊不知公示期就是“照妖镜”,竞争对手和监管部门都会盯着你。

2、技术/参数未实质性响应:很多供应商觉得“入围了就没事了”,却忘了公示期还会被核查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要技术参数、商务要求与招标文件有偏差,哪怕是一字之差、一个细节缺失,都可能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直接取消资格。

3、不按要求提交担保:很多招标文件会明确要求,中标候选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履约担保等;这是验证企业履约能力的关键环节,一旦逾期未提交,哪怕是第一候选人,也会被直接取消资格。

4、评审程序违规:有时候,废标和投标人无关,问题出在招标方或评标委员会身上,但最终受损的,还是中标候选人。程序合法是中标结果有效的前提,只要评审、招标程序违规,中标候选人资格就可能被撤销。常见违规情形:评标专家资格不合规、未回避利益关联;评审时评分计算错误、重大漏评错评;招标方未按规定公示异议受理方式等。

5、中标后拒绝履约:有些企业中标后,觉得“项目稳了”,开始漫天要价、拒绝签订合同,或者以“资金不足、人员不够”为由,丧失履约能力。这些行为,相当于主动放弃中标资格,招标方有权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法律明确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客观变故不可抗:这种情形虽不常见,但一旦发生,只能被动接受。因政策调整、规划变更、项目资金取消等不可抗力,导致原采购任务不复存在,哪怕中标候选人公示已结束,招标方也可依法取消候选人资格,终止采购流程。

招投标、政府采购,讲究的都是“程序合规、公平公正”。中标候选人公示,是这个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监督环节,它不是终点,只是通往最终结果的“必经之路”。愿每一个从业者,都能看清这个核心区别,不踩坑、不内耗,凭借实力拿下每一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