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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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陈璠)日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发布,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进行修订,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

《细则》明确了贷款办理、贷款偿还、贷款变更等内容。其中,借款人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购首套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是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或购买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二是在我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三是多子女家庭在我市有过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四是在我市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本次所购住房与已结清贷款所购住房非同一行政区的(行政区范围以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借款人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婚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仍计算为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在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合并计算。

贷款银行自受理贷款申请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且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办理完成后,贷款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并及时将贷款资料交予借款人。

按照“一件事”流程办理的,借款人可在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提供贷款预审服务。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后,自动进行贷款审批并当时完成,买卖双方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后续购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