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核心。这需要深刻把握司法公正的时代内涵,科学构建司法公正的评价体系,并在制度层面保障其有效实现。
一、面向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公正目标体系
司法公正是法学意义上的价值命题,还是“十五五”时期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维护社会长期稳定、提升制度信任与治理效能的系统工程。
一是从“公正高效权威”到“可触可感的公平正义”的范式跃迁。长期以来,我们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多侧重于制度层面的“公正、高效、权威”这一法治建设的基石。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已经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社会对“看得见的正义”“可触可感的公平正义”的期待不断提高,演进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可触可感的公平正义”要求司法裁判不仅要符合法律形式逻辑,更要符合社会伦理常情;不仅要追求法律事实的认定准确,更要追求客观事实的尽可能还原;不仅要实现定分止争,更要求案结事了人和,实现情理法的统一。
二是司法公正目标结构的价值层级与辩证统一。首先,政治安全与社会稳定是底线目标。司法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必须坚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这是司法公正得以存在的前提。其次,将“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行为公正—感知公正”纳入统一目标体系。需要把制度安排、程序运行、司法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公众感知纳入同一评价逻辑,避免将司法公正窄化为“结果正确”“指标达标”。最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终极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完善的司法公正目标体系应当是在法治轨道上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底线标准与优化方向的动态平衡。在目标体系中,必须划定底线标准,防范冤假错案,保障人权不受侵犯,确保司法廉洁,这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在此基础上,还应当提升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增强司法透明度以及提升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特别是利用科技赋能提升司法质效,已成为实现更高水平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二、我国司法公正实践的结构性问题与风险清单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但司法公正的实现与评价仍面临一些深层次的结构性问题与风险。
一是制度运行中的体制机制障碍。一方面,“放权”与“监督”的平衡难以把握。由于司法行政化色彩依然存在,院庭长监管职责与法官办案主体地位的边界有时不够清晰,导致二者难以均衡。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够科学。法院系统长期面临着“案多人少”的严峻挑战,挤压法官精细化审理和释法说理的空间,影响当事人的司法体验。
二是司法体验与社会感知的错位。这种反差,根源于封闭的法律专业逻辑与开放的大众常识逻辑发生脱节。由于部分裁判文书过度追求法言法语的严谨性,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理由既难看懂更难认同。此外,执行难问题虽然得到有效缓解,但从法律文书上的胜诉到权益恢复间的鸿沟,极大消解裁判的严肃性。
三是数字转型带来新型风险。首先,是“算法黑箱”风险。当类案推送或量刑辅助系统依据复杂的代码逻辑给出建议时,若缺乏透明的解释机制,可能导致“技术性偏见”掩盖司法理性,使当事人难以对裁判结果进行有效监督。其次,是“数字鸿沟”风险。技术门槛也在重塑诉讼格局,对于老年人、偏远地区群众等缺乏数字技能的群体,全流程网上办案反而提高诉讼门槛,造成新的诉讼权利不平等。最后,是数据安全风险。海量司法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旦泄露将造成巨大损失。
四是公众信任困境与舆情应对短板。在自媒体时代,如果不能及时、准确地回应社会关切,不仅无法消除误解,反而可能引发次生舆情,严重冲击司法权威。这不仅仅是一个传播学问题,更是一道必须直面的治理难题。
三、多维度司法公正评估机制的科学系统构建
构建科学、合理、多维度的司法公正评估机制,是破解上述问题、倒逼司法公正实现的关键。
一是评价机制的顶层设计与指标体系重构。改变过去单纯以结案率、调撤率等数量指标为中心的考核导向,构建以公正为核心的质量指标体系。程序保障指标应重点考察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情况,如庭审实质化程度、律师辩护代理意见采纳情况、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等。
二是数据治理与全流程监管体系。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司法数据的全要素汇聚与深度治理。建立全流程的案件质量监管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审判执行流程进行实时监控与预警。同时,要注重数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确保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是引入第三方评估与社会公众感知测量。为了打破内部评价的封闭性,必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首先,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其次,构建科学的公众感知测量模型。最后,建立律师评价法官机制。
四、完善司法公正实现与评价机制耦合互动的路径创新
完善司法公正和评估机制,从以下四个关键路径入手,形成闭环治理与协同改革的合力。
一是构建评价与整改的闭环治理机制。要在评价与整改之间建立一套闭环治理机制,打破为评而评的形式主义。例如,建立一本动态更新的问题台账,结合评估,精准锁定责任主体,详细规划整改路径,并设定不可逾越的时间红线,确保每一个问题都能在限定周期内实现有效整改。制度约束之外,价值引领不可或缺,还需辅以柔性的示范教育。如通过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来重塑司法文化,潜移默化地培育出追求实质公正的职业风尚。
二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协同改革。首先,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员额法官遴选和退出机制,确保将优秀法律人才留在审判一线。加强司法辅助人员配备,让法官集中精力审理案件。其次,推进综合治理。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司法与行政、仲裁、调解等机制的衔接,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最后,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加强类案检索制度建设,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制度,统一裁判尺度,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三是优化法治宣传与社会沟通机制。要将“释法说理”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裁判文书不仅要列明法律依据,更要讲清事理、情理,让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同时,创新法治宣传方式,全方位展示司法公正的实践成果。
四是强化人才保障与党建引领。一方面,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落实到司法工作中,前提是抓好队伍建设。另一方面,大力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治队伍建设。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提升专业素养,强化职业良知培育,加强履职保障。
总之,我们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目标体系、问题导向、评估机制和制度路径的有机结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能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为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副校长、教授)
原标题:《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朱玲珑
来源:作者:王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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