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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租在深自有非住房是否以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问Question
我公司是一家大中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在深圳市有一处自有非住房,出租给某企业用于办公,请问我公司出租上述房产是否以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Answer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于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4号)第五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帐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深府规〔2022〕6号)第二条规定,第二类继续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1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4年11月18日在纳税人学堂-知识文章版块发布《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41104-20241108)》第4问“企业对外出租自有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答复如下,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五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帐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因此,我市企业出租自有房屋若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的各项规定,可减按4%的税率从租计征房产税,否则应按照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你公司出租在深圳的自有非住房用于办公的,不以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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