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务之家

当公司作为债务人时,在诉讼阶段,作为原告的债权人往往想通过增加能够承担责任的被告,扩大承担责任的范围;在执行阶段,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往往想通过变更、追加股东、控股股东、出资人、董事、监事、关联人员或公司等人员和机构为被执行人,扩大执行范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债权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往往会无从下手。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谈一下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出资人、董事等公司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民事责任的15种情形和方式。

1、股东、发起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责任。股东、发起人未按期缴纳或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致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责任。股东于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可以请求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代垫资金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代垫资金出资的第三人在抽回代垫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责任。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致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转让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受让股东、以及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的股东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直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5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无偿接受公司财产责任。公司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公司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7、第三人书面承诺承担公司债务注销公司登记责任。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该第三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8、第三人自愿代履行公司债务责任。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或者在中程序中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该第三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9、公司财产被无偿调拨、划转责任。公司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该第三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0、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或者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上述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或者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设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未成立或者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12、加速到期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13、简易注销承诺不实责任。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公司强制注销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注销公司登记。注销公司登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15、第三方机构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债权人可以请求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上述15种情形的第1至9种情形,在诉讼阶段,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相关人员或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直接申请变更、追加上述人员为被执行人。对上述15种情形的第10至15种情形,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相关人员及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申请执行人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变更、追加上述人员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变更、追加相关人员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的,对于第1至5中情形不能通过申请复议程序进行救济,只能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进行救济;对于第6至9中情形只能通过申请复议程序进行救济,不能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