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202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作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重大决策部署。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组织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平衡“强化执行力度”与“保障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稳预期、强信心、激活力。
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稳预期
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离不开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其中行政审判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一案给了人们观察视角。
2010年7月,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案涉会议纪要,同意某房地产公司就案涉地块补偿问题与被征地群众达成协议,由某房地产公司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补偿。某房地产公司额外增加的补偿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2012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征地群众达成案涉调解协议,某市人民政府在案涉调解协议首页右上角加盖印章。某房地产公司按照案涉调解协议给村民支付了补偿款,解决了征地补偿问题,开发项目建设得以顺利推进,但某市人民政府允诺给某房地产公司的补偿未能全部兑现。某房地产公司认为某市人民政府未履行补偿义务,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其垫付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和占用资金成本。
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并支付补偿费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某房地产公司系在集体土地经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征收补偿争议未能妥善解决,某市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同意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征地群众签订增加补偿费用的调解协议。某房地产公司依约履行调解协议后,某市人民政府未能履行其承诺的另行协议出让40亩土地及对某房地产公司案涉损失给予容积率、配套费等优惠或补偿的行政允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守信践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撤销 一、二审判决,根据案涉损失形成的背景、原因、双方责任大小并结合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利润等因素,判令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841万余元,逾期支付的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相应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杨科雄表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之初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通过适用该法,判决政府部门向企业支付补偿,体现了以法治力量为民营企业“撑腰”,让广大企业真正感受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进相关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人民法院积极担当作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发布首批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登记等多个领域,彰显了人民法院在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方面积极担当作为。
持续深化落实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形成并向有关部委反馈相关领域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就市场准入、行政允诺、招标投标等案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印发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统一大市场座谈会纪要,促进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促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各条线标准的协调与统一。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强信心
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
在某银行诉港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2021年1月27日,某银行与港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亿元,期限自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1月26日,利率标准为年利率6.5%,每月20日付息。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后经协商借款展期至2025年1月29日,利率调整为年利率4.5%。港某公司依约足额支付利息直至2024年12月20日。2024年5月10日,某银行诉至法院,以港某公司未能依约在2024年3月20日偿还当期利息以及保证人涉诉被法院执行为由,主张案涉借款已于2024年3月20日提前到期,请求判令港某公司提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港某公司实际支付2024年3月20日当期利息的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比约定付息日仅延迟2天,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且已纠正,某银行也未通知借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且提起诉讼时港某公司并未欠息。保证人的执行案件因达成和解已终结执行,且本案存在多份人保和物保足以保障债权人利益。某银行主张借款提前至2024年3月20日到期,剥夺了借款人的期限利益,不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故认定贷款提前到期的主张不能成立。考虑到港某公司一审判决后自2024年12月20日后未按约支付利息,二审法院遂于2025年6月30日判令港某公司自2024年12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
本案审理充分考虑借款人持续依约还本付息以及债权人存在多重保障的实际情况,认定借款人的显著轻微违约不能成为银行利用优势地位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据,成为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生动范本。
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认真贯彻“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要求,积极促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法院步履不停——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及时制定发布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相关裁判规则。
各地法院大力推进清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结案9166件,执行到位311.42亿元。
各地法院严格落实“背靠背”条款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防止大型企业凭借优势地位“以大欺小”。全国法院直接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结709件案件,帮助中小企业收回账款19亿元。
坚持规范文明司法激活力
随着经济高质量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深入推进,当事人和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期待已不仅是“高效兑现”,更要求“规范文明”,力求在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执行条线如何回应期待,以更好平衡“强化执行力度”与“保障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
江苏某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中,江苏某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江苏省专精特新企业,近三年年产值均在2.5亿元以上。2024年以来,该公司因现金流无法满足需求,出现员工工资拖欠、金融债权陆续到期等问题,部分供应商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3月起,有4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涉及债务金额300万元左右。
昆山法院经测算,被执行公司有各类债务合计约3.5亿元,当前的负债虽大于资产,但其拥有多项知识产权和部分应收账款。另外,该公司已与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达成合作,在手订单超2亿元。
“竭泽而渔”不如“活水养鱼”。鉴于该公司尚具有持续经营价值,为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昆山法院迅速召集立审执破多部门联席会议,与企业沟通挽救脱困方案。最终确定由执行法院将该公司被冻结的300万元资金扣划至法院账户待后续统一处置,采取活封设备的方式维系企业经营。同时,对该公司启动庭外重组程序,指定专业庭外重组辅导人,组织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形成分类处置方案,在监管过程中解除对该公司全部账户的查封措施,解决账户存在冻结银行无法续贷的问题,促成银行不断贷、不压贷。为保障被执行公司维持最低限度的正常运营,法院及庭外重组辅导人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统一处置方案,案涉被执行财产暂缓处置三个月。
目前,该案已从庭外重组程序转入预重整程序。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在庭外重组的基础上,迅速启动投资人招募工作,并将在投资人确定后,转入破产重整程序,实现司法执行—庭外重组—预重整—破产重整程序间的无缝衔接与平稳运行。
全国法院执行条线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既让生效判决成为“真金白银”,也让执行活动成为助力企业爬坡过坎的“温暖之手”——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发改委、市工商联出台《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意见》,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被执行企业自动履行义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推广电子封条等物联网设备,创新执行监管、执行管理人等措施,适用“活封活扣”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帮助企业“喘气”“回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化交叉执行机制,筛选涉企终本、两年以上长期未结、信访、民生、党政机关等执行案件两批共8万余件交辖区法院进行交叉执行审查。
做深做实依法平等保护,积极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审判责任。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以严格公正司法助推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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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于淏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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