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迁过程中,若房屋因历史原因存在建设手续不全等“瑕疵”,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若在征收期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房主是否就彻底失去了获得补偿的权利?

多年前,迪先生在新疆购买了同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房自住。2016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行政机关调查后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其为违法建筑并实施强拆。此后多年,同村手续齐全的村民陆续获得补偿,迪先生却在多次申请补偿后收到《不予补偿决定书》,行政复议也维持了该决定。他真的没有机会获得拆迁补偿了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征收背景下,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手续不全房屋,能否仅凭违法建筑认定就完全免除补偿责任?法律对此有着更全面、公平的考量。

征收补偿的核心原则是“公平补偿”,即填补被征收人因此遭受的财产权益损失。当“拆违”程序发生在征收项目范围内,且时间点与征收谈判紧密相关时,其目的正当性易受质疑,可能被认定为“以拆违代拆迁”——试图规避法定且更为严格的征收补偿程序。

尽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但该条款的适用不能绝对化、机械化。对于因历史政策、农村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当事人往往已长期和平地占有使用,并投入大量资金,形成了值得法律保护的稳定财产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观点和判例也明确,征收中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不能简单“一刀切”不予补偿,而应综合房屋来源、建设时间、使用状况、当地政策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偿或赔偿。

因此,迪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虽一审败诉,但二审在律师的专业代理下,通过释法说理,最终成功获得243万元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