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东莞一家“猪葛亮食品有限公司”意外走红,其法定代表人名为“周瑜”,与诸葛亮的历史关联本就引人调侃,更令人不适的是,企业利用“猪”与“诸”的谐音,攀附历史名人诸葛亮注册名称及商标。
诸葛后裔随即发表声明,斥责此举是恶意营销,伤害了后裔情感与民众对先贤的敬仰,明确表示将向商标局申诉,保留法律维权的权利,而涉事企业则回应称注册合法合规,节后将办理注销手续。
这让人不禁联想到了张亮麻辣烫。多年前,从《爸爸去哪儿》节目走红的明星张亮发现,在内蒙古财经大学食堂二楼的“张亮麻辣烫”窗口,不仅张贴他与儿子天天的合影宣传,还配广告语:“同学,我们去哪里啊?去二楼新开业的张亮麻辣烫”,误导消费者以为其为品牌代言人,干扰其正常代言秩序。
忍无可忍之下,张亮将相关经营方诉至法庭,索赔180.6万元,最终涉事食堂被判致歉并赔偿少量损失,约1.38万元,同名本身不侵权,侵权核心是擅自使用明星肖像和刻意用综艺台词误导混淆。
两起事件,一场关乎蹭明星热度的肖像权,一场关乎历史先贤的名誉与文化符号,本质上都是商业利益对他人权益、公共情感的过度消耗。
商业营销可以追求创意,却不能突破底线;品牌取名可以灵活变通,却不能缺乏敬畏。无论是蹭明星热度误导消费,还是用谐音梗戏谑历史名人,看似只是“蹭热度”,实则暴露了企业文化的浅薄,更是对法律与公序良俗的漠视。@顶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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