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是铁律
营运车辆驾驶人更应恪守底线
但下面这名营运车驾驶人
却偏偏心存侥幸、触碰“高压线”
罚款、吊销驾照、拘留、自砸“饭碗”
这是他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付出的沉重代价
1月20日22时许,百色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在右江区龙翔路与前程路交叉路口开展执勤,对一辆小型汽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神色慌张、举止异常。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 60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进一步核查,该车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属营运车辆,驾驶人的行为已构成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据驾驶人陆某供述,当晚19时许,其在四塘镇邻居家中用餐,期间饮用了2杯自酿米酒。用餐结束后,陆某自感意识清醒,便心存侥幸地驾车返回城区,不料在返程途中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陆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的处罚。
什么是运营车辆?
营运车辆,就是指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即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产生而获得经济利益的车辆。
出租车、滴滴网约车、公交车、承包人员或货物运输的各类客车、货车等都属于营运机动车。
酒后驾驶运营车辆的违法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编辑:黄崇焊
内容来源:百色交警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