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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文山一起交通事故视频近日刷屏全网,一辆新能源轿车在驾驶中失控,随即起火,驾驶员下车后却发现其他车门因隐藏式门把手失效导致无法打开。危急时刻,一名白衣男子迅速跑向事故车辆,果断举起一块大石头破窗,全然不顾烈火灼烤奋力施救,成功从车内救出3人,却因火势蔓延过快,未能救下副驾驶上的被困人员,其双手也在救援中被严重烧伤。很多网友建议对见义勇为的白衣男子进行表彰。但据最新的报道,救人的白衣男子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肇事司机。这一消息曝出后,全网哗然,争议四起——肇事致一人死亡,他究竟是该被追责的肇事者,还是值得敬佩的平民英雄?评定见义勇为的工作也被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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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始终相信,法律的内核是公平正义,更藏着人情温度。评判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绝不能只看表面的事故结果,更要深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这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核心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肇事行为,更要求该行为是导致人员伤亡的直接、主要原因;而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如果有异常介入因素,往往就能切断肇事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所谓异常介入因素,即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无法预见、超出社会一般认知的客观情形。
回到本案,肇事司机的交通行为虽引发了事故,但造成副驾驶人员死亡的真正元凶,并非肇事行为本身,而是新能源汽车存在的设计缺陷:事故后车辆瞬间起火,本应成为逃生通道的车门,因隐藏式门把手未能弹出彻底锁死,让现场救援失去了黄金时间。要知道,这种纯电控的隐藏式门把手,早已因多次在事故中失灵引发安全危机,工信部也已出台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2027年起禁止使用该设计,其存在的安全隐患已是行业公认的事实。对于一名普通货车司机而言,他无法预见自己的一次交通意外,会因车辆设计的先天缺陷演变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这种因设计缺陷导致的救援失败,属于典型的异常介入因素,直接切断了肇事行为与人员死亡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既然肇事行为并非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那么对该司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便缺乏法理基础。
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事故发生后,这名司机的选择从未有过丝毫动摇。他没有像个别肇事者那样为逃避责任仓皇逃逸,而是第一时间直面烈火、挺身施救,哪怕双手被严重烧伤,哪怕知道车门锁死希望渺茫,仍拼尽全力救出3人。这份行为,早已超越了肇事方应履行的法定救助义务,成为了纯粹的、自愿的紧急救助。《民法典》中的“好人条款”早已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保护伞,明确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不受民事追责,而见义勇为的认定,从来不会因施救者的身份而被否定——他是肇事司机,但这并不影响他在危难时刻选择救人的善举本质。他的行为,不仅是对生命的敬畏,更是对人性善的坚守,这样的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肯定,更值得被授予见义勇为的荣誉与嘉奖。
司法实践中,我们始终强调“主客观相统一”,也始终坚守“法理不外乎人情”。法律的作用,不仅是惩罚过错,更是引导向善;不仅是评判行为,更是守护人性。这名文山司机,或许因自己的交通行为引发了事故,存在过错,但这份过错,绝不能掩盖他舍己救人的光芒,更不能成为将其定性为“罪犯”的依据。他的双手,因救人被烈火灼伤,那道伤疤不是罪证,而是刻在手心的英雄勋章。
我们应当清晰地界定:他的交通行为有过错,该承担的民事责任理应依法承担;但他的救人行为是英雄之举,值得被全社会尊敬与褒奖;而他的行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不仅是法律的公正判断,更是对每一个在危难时刻敢于伸手的普通人的守护——唯有如此,才能让更多人在面对危险时,敢为、愿为、勇为,让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