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托圈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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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脱离合规底线的信托架构,终将丧失其核心保护功能。

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与风险隔离的重要工具,长期以来被高净值人群视为资产保护的“安全港”。但近年来,许家印、张兰、宗庆后家族的相关信托争议或被击穿案例,彻底打破了“信托万能”的市场认知。

这些案例恰恰明确了一个核心共识——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并非绝对,其有效性始终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之上。合规的家族信托不会被击穿,被击穿的信托,本质上均存在合规漏洞,或是委托人假借家族信托之名,行逃避债务、转移违法所得之实。

这些案例背后,既暴露了信托设立与运作中的各类合规短板,也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对信托独立性的严格审查,更向市场传递明确警示:脱离合规底线的信托架构,终将丧失其核心保护功能。

今天,信托圈内人将逐个拆解这三大案例,深入剖析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核心原因,结合法理依据总结共性规律,为高净值人群的财富规划提供切实警示。

一、许家印家族信托:欺诈性转移与控制权滥用引发的接管式击穿

(一)信托设立背景

许家印与丁玉梅夫妇于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间,通过两家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特殊目的公司(SPV),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单一家庭全权信托,将源自恒大集团股息分红的2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63.8亿元)置入,受益人指定为其二子,表面目的是实现财富跨代传承与债务风险隔离。彼时恒大集团已出现债务隐患,有息负债突破8000亿元,商票逾期事件逐步发酵,属于债务风险敏感期的资产安排,为后续信托被接管埋下伏笔。

(二)被击穿的核心过程与法理依据

2025年9月16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定,授权清盘人全面接管许家印名下相关资产,以执行此前对其约77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50亿元)的全球资产冻结令,该23亿美元家族信托资产被纳入接管范围,实质性突破了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但需明确的是,此次裁定并未就信托设立效力、受益权归属作出终局性判决,清盘人权限侧重资产的识别、保全与调查,而非直接处分或变更受益人。

法院作出该裁定的核心依据的两大法理支撑,精准击中信托架构的致命缺陷:

其一,构成欺诈性资产转移。法院认定,许家印在明知恒大债务危机即将爆发的情况下,仍将巨额个人分红资产注入海外信托,主观上具有隐藏资产、规避债务的故意,符合香港《破产条例》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资产转移”认定标准。更关键的是,信托文件内置“危机触发条款”,约定委托人债务违约时,受托人须15日内将资产转移至关联方控制的离岸账户,进一步印证了其规避债务的主观意图,违背了信托设立的公平诚信原则。

其二,控制权过度保留,消解信托独立性。尽管名义受托人为美国持牌信托机构,但证据显示,许家印通过私人助理向受托人发出多份书面“投资建议”,实质上构成强制性指令,部分资金定向投入恒大系关联企业,另有部分资金在债务危机期间被划转偿债。这种“建议即命令”的操控模式,架空了受托人的独立裁量权,导致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自有资产混同,违背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核心原则。此外,法院援引“沙布拉禁令”的法理,为接管受控信托资产提供了程序支撑。

(三)核心启示

债务敏感期的资产转移极易被认定为欺诈,且信托独立性的前提是委托人放弃实质控制权,任何“名义信托、实际掌控”的操作,都会成为信托被击穿的核心诱因。

二、张兰家族信托:实际控制权未让渡与资产混同引发的击穿

(一)信托设立背景

作为俏江南创始人,张兰于2014年设立离岸家族信托,受益人为其子汪小菲及其后代,初衷是实现财富传承与个人债务隔离,规避俏江南经营不善引发的债务牵连风险。此次信托设立采用典型的离岸架构,试图借助境外信托的规则优势,实现资产与个人及企业债务的切割,但因运作过程中的合规漏洞,最终未能实现预期效果。

(二)被击穿的核心过程与法理依据

2022年1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决((2022)SGHC278号),认定张兰为信托资金的实际权利人,正式击穿其家族信托的隔离功能,支持债权人对信托资产的执行主张。该案击穿的核心原因的是张兰未真正让渡信托财产控制权,且存在资产混同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点:

一是过度保留实际控制权,违背信托核心要件。法院审理发现,张兰虽名义上将资产注入信托、委托受托人管理,但始终掌控信托财产的处置权,可直接指令受托人划转资金,甚至多次从信托账户直接转账用于个人消费,完全突破了委托人应放弃实质控制权的信托规则。这种“实质重于形式”的操作,导致法院认定张兰仍享有信托资产的实际受益所有权,信托仅为名义上的架构。

二是恶意转移信托资产,强化欺诈认定。在收到法院冻结令后,张兰未配合资产保全,反而紧急转移信托名下资金,试图规避债权人的执行主张,该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其对信托资产的实际掌控力,也让法院认定其设立信托的部分目的在于规避债务,违背了信托设立的合法初衷,最终支持了债权人的“击穿”诉求。

(三)核心启示

家族信托的核心是“控制权让渡”,若委托人始终保留资产的实际处置权,即便搭建了完善的架构,也会被认定为“虚假信托”;同时,信托资产与个人资产的严格区分,是避免被击穿的基础前提。

三、宗庆后家族信托:未落地合规与条款模糊引发的传承失效

(一)信托设立背景

宗庆后生前计划通过境外家族信托实现娃哈哈财富的有序传承,拟定设立总金额21亿美元的三大信托,分别对应三名非婚生子女及其后代作为受益人,明确约定信托本金不得动用,仅以利息收益进行分配,初衷是兼顾财富隔离与子女间的利益公平分配。为推进信托设立,宗庆后与宗馥莉签订委托协议,指定其负责信托设立的相关事宜,但直至2024年宗庆后逝世,该境外家族信托仍未完成合规设立流程。

(二)信托失效(类击穿)的核心过程与关键诱因

宗庆后家族信托未实现预期效果,虽未被司法机关正式“击穿”,但因未落地合规、条款模糊,导致18亿美元境外资产处于无信托保护的状态,引发家族内部遗产争夺诉讼,本质上属于“规划失效型”的信托落空,核心诱因包括三点:

其一,信托未完成合规设立,缺乏法律效力。不同于许家印、张兰的信托被司法击穿,宗庆后的信托问题根源在于“未落地”——仅签订委托协议、达成口头约定,未完成资产实际注入、合规登记等核心流程,未满足信托设立的法定要件,本质上只是“纸上协议”,无法发挥财富隔离与传承功能。

其二,受益人与权益条款模糊,引发利益争夺。宗庆后未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明确三名非婚生子女的受益权边界,仅口头承诺“不会亏待”,且两份遗嘱均未将其列为受益人,仅指定宗馥莉及其母亲、祖母为受益人。同时,信托协议中“21亿美元资产规模”与宗馥莉主张的“仅分配固定本金利息”存在矛盾,进一步加剧了家族纠纷,导致信托规划彻底落空。

其三,缺乏监督机制与备用方案,丧失主导权。宗庆后未指定独立第三方作为信托保护人,也未明确信托设立的时间表与监督流程,导致其逝世后,信托设立的主导权完全落入宗馥莉手中,各方对信托设立细节、资产规模的认知存在巨大分歧,最终无法推进信托落地,沦为家族利益争夺的焦点。

(三)核心启示

家族信托的生效依赖“合规设立+落地执行”,仅靠口头约定或框架协议无法实现财富规划目标;同时,明确受益人权益、搭建监督机制,是避免信托落空、化解家族纠纷的关键。

四、三大案例共性总结与核心警示

综合三大案例可见,家族信托被击穿或失效,本质上均违背了《信托法》的核心原则,聚焦三大共性问题:

一是控制权未真正让渡,委托人过度干预信托运作,导致信托丧失独立性;

二是设立目的或资产存在瑕疵,如债务敏感期转移资产、资产来源不明或存在混同,涉嫌规避债务或违法所得;

三是合规流程缺失,要么未完成设立登记、资产注入,要么条款模糊、未明确权益边界,无法满足法定生效要件。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家族信托的审查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核心关注三点:一是信托设立是否具有合法目的,是否存在欺诈债权人、规避法律义务的情形;二是委托人是否放弃实质控制权,受托人是否能独立行使裁量权;三是信托资产是否独立,是否与委托人、受托人资产存在混同,资产来源是否合法。无论是民事执行中的债权人撤销权,还是刑事追赃中的资产追缴,均会优先突破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信托架构。

综上,合规的家族信托不会被击穿,被击穿的都存在合规漏洞以及假借家族信托之名逃避债务、转移违法所得的本质问题。基于此,对高净值人群的财富规划提出四点核心警示:

1. 摒弃“信托万能”认知,坚守合法合规底线,不得利用信托规避债务、转移违法所得,否则即便搭建离岸架构,也可能被司法击穿;

2. 彻底让渡实质控制权,明确受托人的独立裁量权,避免干预信托资产的处置与运作,杜绝“名义信托、实际掌控”,从根源上规避合规漏洞;

3. 完善合规落地流程,确保资产合法、足额注入,明确受益人范围与权益边界,指定独立第三方作为信托保护人,搭建监督机制,筑牢合规基础;

4. 提前预判风险,结合自身债务状况、家族关系,制定个性化信托方案,避免条款模糊或遗漏关键约定,防范家族纠纷与司法风险,让家族信托真正发挥财富传承与风险隔离的合法功能。